拆遷的主體是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最重要的部分組成為房屋面積,面積大的自然補償金額多,面積小的自然補償金額少。那麼,你的房屋面積一旦和補償金額相差較多該怎麼辦?有什麼方法認定自己的房屋面積?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師說法,為您解答關於房屋面積和拆遷補償的關係,房屋面積的認定。
01
有證房屋按證上面積計算,無證房屋由評估機構測量
房屋拆遷中,拆遷方一般會以房產證件上的標註面積為準作為拆遷面積的計算。如果無房產證件,那就需要評估方入戶實地進行測量。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9條規定,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於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存在異議:
如果拆遷方對評估方的測量數據存在異議的可以直接提出,並申請二次評估測量。
在以往案例中,房屋面積的認定必須由被拆遷人作出更加嚴格的認定及審查方法,一旦存在不滿意的地方,認為面積認定不清、評估程序不合法等問題,法院會以撤銷徵收補償決定的判決,來使得徵收方重新對被徵收人家的房屋面積進行重新認定。
02
無證房屋一定等於違章房屋並不予補償嗎?
這個問題一直是廣大被拆遷人的誤解,或有些拆遷方誤導被拆遷人的一種行為,我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現有的城市規劃中,老舊建築也許在幾十年前或幾百年前就有了,農村的一部分房屋等等都是無證房屋,難道也是違章建築嗎?顯然,這是不符合的,一旦拆遷方認定被拆遷房屋因無證房屋不予補償的,在沒有實際的違章建築認定就強制拆除的是違法行為。
問題解析:
為什麼有些房屋沒有證件?
其一,歷史遺留原因導致無證房屋仍舊很多,尤其是在無主流房產證觀念的80年代中期之前所建造的房屋大部分存在無證、缺證的情況,在法律上是不能隨便 「溯及既往」的,否則就沒有公平可言了;
其二,許多近幾年,尤其是90年代到20世紀初期的十年中,一些農村地區建造房屋並不要求宅基地證和房產證的概念,即使有要求因審批部門的原因並未及時發放證件,或者只是做出審批備案後就可以了,對於這種情況被拆遷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維權方法:
除了上述的原因外還有很多原因,無證房屋如果按差距過於懸殊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顯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被拆遷人一定要堅決依法維權,否定拆遷方的違法行為。
03
自建房屋,一層合法,二層違章
中師在前端時間接到一位被拆遷人的諮詢電話,據被拆遷人講述,被拆遷的房屋在城郊地區,有宅基地使用證,十年前建了一幢三層獨院小樓,但是在拆遷徵收中,拆遷方以一層合法,二層、三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事實上,這種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上房屋二層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三層以上才可能面臨「超高」等問題,而這些也需要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來證明,更不能以拆遷方的認定方式擅自決定的。
04
除了房屋以外的面積均不予認定
農村地區除了房屋還會有前院、後院、牲畜棚等面積,然而有些拆遷方會以這些面積不予測量的方式不予補償,其實這些面積可能都屬於宅基地面積,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當對證載土地面積予以補償,這是沒有什麼爭議的。而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中個別存在的院落、空地面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則做了如下規定:
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由此看出,不管是農村棘突土地還是城市中的國有土地,所涉及到的空地和院落,只要是被拆遷人所持有的產權證所有的面積範圍內的,都是可以獲得合法補償的。
最後,中師要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在拆遷徵收中遇到因面積產生的異議時,除了按照上述解決辦法外還要及時諮詢律師,尤其是在上述解決辦法無法得到解決的,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保障自己最合理的及最公正的補償,避免損失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