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必讀實務之被徵收的房屋面積如何認定

2020-12-16 宏詠華威

通常拆遷機構根據被徵收住房價值決定補償範圍,而決定被拆遷住房的價值體現在被徵收住房的地理位置,居住環境、建造時間以及建築結構、建築面積、佔地面積和土地性質等方面。因此,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大小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補償款的多少。

正式因為被徵收住房補償受如此多的條件所影響,所以,由住房面積所影響補償款的案件時有發生,而這類問題也是徵收拆遷工作進程中備受爭議的社會問題。

(一)常規面積統計

常規的面積統計通常因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所以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歷史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而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以上為常規面積住房面積計算辦法。

(二)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不一致怎麼辦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所以當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已以事實證據明確證明房屋登記存在誤差,否則講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

當住房屬於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其建築面將以售房合同標明的建築面積為準;徵收範圍內出租的公房建築面積,可以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申請鑑定按有關部門的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由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成套樓房面積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後可以按照租賃合同標明的使用面積的1.333倍確定。同時土地使用面積,一般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為準。

(三)存在下列情況將不以住房產權證標註面積為實際的面積

1、當事人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房屋產權記載面積有誤的情況則以證據證明面積為準;

2、住房經法院生效判決證明房屋面積的,以法院判決為準;

3、對於未登記的房屋,以歷史相關有效文件記載為準;

4、客觀原因導致住房沒有記錄房屋面積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房屋現狀以及有關部門實際側臉面積與被徵收人所確定的房屋面積應認定為被徵收房屋面積。

最後,被拆遷住房的面積與拆遷補償款息息相關,被拆遷人對住房面積存在疑問時應及時申請複議要求有關部門介入。如果問題持續得不到解答,應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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