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現象,即被徵收方不與被徵收方籤訂賠償協議,為了達到拆遷目的,被徵收方強迫被徵收人以非法建築或者危險房屋的名義籤訂賠償協議,或者直接在限期內通知危險房屋或者非法建築房屋的拆遷。
針對這種情況,北京律師提醒朋友們提高警惕,提前了解城市危險房屋評估程序、處理方式等法律小知識。
一、城市危房鑑定程序
首先,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者持有有關的法律文件,向當地住房安全評估機構提出危險房屋鑑定申請,或者接受仲裁或者司法機關指定的涉及危險住房爭議的當事人申請住房安全鑑定。必要時,還可以直接提出住房安全鑑定的要求。
其次,房屋安全評估機構收到、受理申請後,應當派出兩名以上的鑑定人員,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調查、現場檢查和檢驗,查明房屋的歷史和現狀,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情況,整理有關技術資料,對收集整理的有關資料和數據進行綜合分析,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並出具鑑定文件。認定為危險房屋的,還必須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
根據法律規定,徵收方無權對「危房」進行認定,更無權直接進行拆除,應當由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二、危房的處理方式
危險房屋不一定需要拆除,根據該法第九條的規定可知,房屋被鑑定為危房,有四種方式進行處理:
觀察和使用。適用於在採取適當的安全和技術措施後可在短期內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停止使用。它適用於沒有修繕價值、暫時不方便拆除、不危及鄰近建築物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北京律師點評
在實踐中,為了節省徵收費用和加快徵收程序,以被徵用方的房屋屬於"危險房屋"為理由,強行拆毀被徵用方的房屋是非法的。
如果你覺得自己的徵地拆遷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私信我,提供免費諮詢!點擊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