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單方委託房屋評估,拆遷補償決定被撤銷

2020-12-25 聖運律師

為了加強徵遷力度,徵收方在未與拆遷人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委託了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拆遷人所有的房屋進行評估。該評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拆遷人遭遇類似情況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徐先生與其母共同居住在安徽省某村,2013年8月,該房屋因當地的新城項目被納入徵遷範圍。2014年7月,為了加強徵遷力度,徵收方在未與徐先生就徵收補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委託了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徐先生所有的房屋進行評估。


2020年6月,徵收方對徐先生作出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決定》,稱徐先生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卻遲遲未籤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作出了以貨幣補償方式給予補償的決定。


隨後,徐先生與其母將徵收方訴至法院。


徐先生與其母訴稱,在其未看到任何徵收文件及相關安置補償政策的情況下,徵收方作出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決定》,該補償決定不僅實體與程序均違法,且其規定的補償標準明顯過低,不能滿足其正常生活生產需求,且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對此,徵收方辯稱,徐先生所有房屋所在土地已被依法徵收。政府已按法定程序與規定履行了徵收手續,發布徵遷公告與徵遷補償安置標準。且徐先生所在的集體組織已籤訂了徵遷補償安置協議。


此外,徵收方是依據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標準確定的補償金額。在徐先生不配合評估的情況下,徵收方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價格確定補償數額後,依法下發及送達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決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確認,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一定程序確定。在徐先生所有的房屋實施徵收過程中,徵收方未按法定程序確定評估機構,單方委託評估機構對案涉房屋進行評估;同時,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單未經被徵收人籤字確認,亦無證據證明合法送達,評估程序不合法。


最終判決撤銷徵收方作出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決定》,並責令徵收方重新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針對本案,王有銀律師認為,評估報告是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主要依據,徵收方在未對評估機構的選定等進行依法審查的情況下,採納評估報告單作為行政補償的依據,其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王有銀律師還提醒大家,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當是拆遷方和拆遷戶雙方協商共同確定,不能協商確定的,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抽籤等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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