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了補償協議又發現拆遷補償比別人家的低從而又後悔地被拆遷人在拆遷當中不在少數。王先生與徵收方籤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後,又積極配合徵收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了搬遷,並且在雙方均履行完協議義務後,徵收方強拆了房屋。
但事後,王先生又發現同樣的房屋,鄰居家的拆遷補償卻比自己高很多,於是他又以拆遷補償過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下面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王先生是海南人,在當地某區擁有一棟5層房屋。2017年5月,徵收方作出棚戶區項項目改造徵收決定,王先生的房屋也在被棚改的範圍內。2018年6月,徵收方與王先生籤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雙方就房屋的貨幣補償以及騰空獎勵作了約定。同日,徵收方與王先生又籤訂了《承諾書》,該承諾書中載明,只要王先生按時搬遷、籤訂補償協議,就可以獲得相應的騰空獎勵費和拆遷獎勵費。
此後,徵收方分兩次向王先生支付了拆遷補償款和獎勵費,徵收方在支付完補償款後,將房屋全部拆除。但是,在履行完補償協議後,王先生發現自己的補償遠遠低於鄰居家同類房屋的補償。隨後,王先生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王先生認為,徵收方應按xx萬元的標準對自己賠償,扣減掉徵收方已經支付其的補償款,徵收方還應再對其支付xx萬元,另外還要補償其房屋裝修費、電話遷移費、有線電視、數位電視遷移費以及電陽能熱水器遷移費等各項費用,現徵收方支付其的補償明顯有失公平。因此,請求法院對房屋拆遷協議中的補償金額進行變更。
對於王先生的訴求, 一審法院以雙方籤訂的補償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為由,駁回了王先生的起訴。王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訴。
王先生上訴稱,徵收方對涉案房屋6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徵補條例中的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不能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周邊市場價。
但徵收方卻自行內部開會討論決定徵收房屋補償標準。徵收方會議決定與國家法律衝突出,嚴重損害了其作為被徵收人享有的合法權益,而且,徵收方對涉案房屋拆遷補償顯失公平。涉案房屋與其鄰居房屋情況相同,徵收方對其鄰居房屋按xx萬一平米進行補償,對其的補償價格只有6000。另外,對於徵收方要求提供土地證的目的是證明土地的合法性,其已經提供土地證予以證實。因此,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的補償金額內容進行變更,判令徵收方向其支付房屋拆遷補償款xx萬元。
徵收方辯稱,王先生的證據不能證明在籤訂補償協議之前對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再者,王先生認為涉案房屋補償標準不合法,不公平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涉案房屋補償標準是王先生與徵收方的合意,並不違法。涉案房屋來源不合法,徵收方酌情給予6000元每平方米,並沒有違背公平原則,而且,其已經履行了補償義務。
法院認為,王先生與徵收方籤訂補償協議之前,雖然未取得不動產權證,但是其事實上已經提出了不動產權登記申請,且此後不久也取得了涉案宗地的不動產權證。但是徵收方卻堅持以涉案宗地壓佔xx鐵路線16米紅線為由拒絕對涉案房屋按照xx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可見,對於該棚改項目內壓佔xx鐵路16米紅線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徵收方本身存在對此類房屋補償標準規定及執行的不清楚、不明確、不統一問題。
法院還認為,王先生土地房屋符合該棚改項目補償方案第五條規定,但又經徵收方調查確認壓佔xx鐵路16米紅線,此情況下,到底是對王先生如何補償,徵收方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實際補償執行中又不統一,明顯導致此類房屋的被徵收人群體之間可能不能獲得公平補償...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撤銷了雙方籤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判決徵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王先生房屋的補償事宜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規定的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不僅指對個體被徵收人應當給予公平補償,還指在被徵收人群體之間,應當對每個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徵地拆遷涉及到廣大被徵收人的利益,所以,在發現補償不合理時,一定要及時的諮詢專業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