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
有很多人籤了拆遷補償協議後,
發現補償過低,就開始抓狂了,
白紙黑字的合同,想反悔太難。
那麼,協議籤訂後,
是不是真的就沒有任何挽救的機會了呢?
不一定!!!
拆遷補償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價格及補償款的履行方式等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民法的基本原則籤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2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形下,
雙方籤字或蓋章後,合同就生效了。
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後就不能隨意反悔了。
但是!!!
拆遷補償協議又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協議,
其籤署的一方一般為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機關,
屬於行政合同,
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般原則的同時,也要考慮行政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違反一般的民法準則或者《合同法》規定的,被拆遷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一、重大誤解:
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顯失公平:
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籤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比如市場價值1000萬的房子,評估為100萬,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此撤銷權應當在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而由於行政合同具有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75條及其司法解釋,對行政行為無效的認定也有規定:
一、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比如徵收方不具有徵收房屋或土地的權利,壓根無權組織實施徵收拆遷。例如街道辦、村委會等組織徵收拆遷。
二、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比如,被徵收人的房屋或土地並不在徵收範圍內,徵收部門在未獲取相應的徵地批文的情況下就進行徵收,或者有徵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批的情形,被徵收人應多加注意這些情況。
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或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需要提醒被徵收人的是,雖然法律對行政行為撤銷、無效作出了規定,但是被徵收人仍然應當慎重籤字,畢竟籤字後的維權成本和風險都是非常高的。
要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籤訂協議時,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一、如果遇到逼籤的情況,要注意收集保存相應證據。
如錄音、錄像,並應及時報警,做好詢問筆錄,向警方詳細描述事發經過,以便留存證據。
二、商談時,場所的選擇。
儘量在自己家中,實在不行的話,也應選擇在公共辦公場所。切勿在賓館、車上等相對密閉的地方。
另外,無論在哪兒談,都儘可能讓自己親友或家人陪同,避免獨自前往。
三、不要籤訂空白協議。
在現實中還存在要求籤訂空白協議,或者籤訂協議後以拿回蓋章為由擅自更改協議內容等情況。
如果一旦您籤訂了協議,那麼在法院認定之前,徵收人可以憑藉此協議啟動之後的程序,如要求被徵收人騰空房屋、交房進而將房屋拆除,這對被拆遷人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您儘量不要籤訂空白協議,在協議籤訂後一定要自己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