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有好多朋友跟我說:杜律師啊,我們這徵地拆遷給的補償很不合理,但是我已經跟徵收方籤訂了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現在我能向法院請求撤銷已籤訂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再重新籤訂嗎?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常見的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你就知道答案了。
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這項規定的意思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的授權,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徵地拆遷中,有權籤訂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的甲方應是區縣級政府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機關,而且徵收項目必須要經過合法審批,如果不能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補償協議則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範關於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訂立合同的雙方需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以上規定,籤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雙方必須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實踐中,徵收方有時候為了趕進度,常見的往往是與老年人籤訂,有的老年人事後被證明已患老年痴呆症,這種情形下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而更離譜的則是,拆遷人往往不與房屋所有權人籤訂拆遷協議,即拆遷人常常會與被拆遷人的親戚、朋友籤訂拆遷協議,這樣籤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常見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撤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在實踐中,徵收人有時候為了逼迫被徵收人籤訂不合理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往往採取一些控制被徵收人或者其親屬人身自由的手段,常見的有把被徵收人關進派出所或者把被徵收人圍堵在家裡面,不籤協議就不讓被徵收出來,甚至有的時候闖入被徵收人的住宅,不籤協議就不讓被徵收人正常生活。徵收人用這些行為脅迫被徵收人籤訂的協議是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