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讀我所發布的文章的朋友們一定知道,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迫使被徵收人籤署補償協議的方法可謂是五花八門,但是在農村徵地拆遷中,徵收方面對的是一些不懂法律,一輩子安分守己的農民朋友,這也給了徵收方更大的「發揮空間」。今天我就來為您講述一個讓人哭笑不得的案例,並對其進行解讀。
當事人牛某在本地擁有農村住房一套,並且一大家子都在此進行居住。近期,當地行政機關張貼《徵收公告》,牛某所在的村子被納入了徵收範圍之內。由於此次徵地的補償協議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挨家挨戶的進行洽談,所以村子裡大部分村民都已經籤署補償協議,唯獨牛某沒有籤。由於只有牛某沒有籤署補償協議,後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一直前往牛某的住所,與其協商補償數額。但由於牛某家裡人口眾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一直未與牛某達成一致意見。此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多次叫牛某到徵收方辦公室進行協商,但牛某為了一家人的利益考慮,始終沒有籤署補償協議。某一天,牛某被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帶到班委會辦公室,並告訴牛某不籤署補償協議就不讓回家同時將對其進行治安拘留,一聽不籤署補償協議就要被拘留,憨厚老實的牛某迫於無奈,只能籤署了補償協議。
由於已經籤署了補償協議,但是牛某覺得自己是被迫籤署的補償協議,遂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為了能夠早日完成徵地拆遷項目迫使牛某籤署補償協議的行為應認定違法,但補償協議已經籤署,遂駁回了牛某的起訴,並告知牛某應當先行起訴補償協議無效。牛某聽後,又在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了協議無效的訴訟,最終人民法院判決牛某與行政機關籤署的補償協議無效。
其實在本案中,案件的焦點在於牛某與行政機關籤署的補償協議是否為有效協議。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而在本案中,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威脅牛某不籤署補償協議,就採取治安拘留等措施,已經觸犯了該條例的規定,所以牛某籤署的補償協議應當按照無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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