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徵收,認為補償62萬元不合理,遂提起訴訟稱,徵收機關作出的評估價格報告,沒有依程序送達過來,且補償決定的時間早於評估結論作出的時間。在律師的助力下,以訴促談,後徵收機關主動同意補償85萬元。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張先生在陝西澄城某村有一套宅院,2009年10月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宅院面積488.33平方米,建築面積222.07平方米。
2015年11月8日,徵收機關作出XX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內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張先生的宅院在徵收機關確定的棚戶區改造範圍之內。2018年11月22日,徵收機關對張先生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貨幣補償為62萬多元,補償搬遷費、臨時過渡費、冬季取暖費共計12100元。
這一補償標準是在2018年12月6日,某房地產估價公司作出的《房屋徵收估價結果報告》所確立的,但徵收機關未將該評估結論向張先生送達,也未徵求張先生意見。
張先生對該決定不服,委託了律師代為維權。律師分析徵收機關對張先生的徵收行為後認為,補償決定書就補償決定主體、徵收補償的項目、標準、國有集體土地性質不做區分,單方評估未經被徵收人籤字確認,且救濟途徑的告知、說明違法。
鑑於徵收方在相關程序上存在問題,且補償不合理,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徵收機關對其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責令徵收機關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徵收機關提交了選定評估機構入戶徵詢表、公告估價報告書、補償決定書、回執單、催告書等證據,辯稱其選定評估機構答辯人也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確定的。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由於張先生做了充分準備,徵收機關在敗訴的壓力下,於2019年8月7日在庭外與張先生達成補償協議,約定對張先生被徵收房屋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共補償張先生85萬元人民幣。但該協議達成後,僅部分履行,張先生仍繼續堅持其訴訟請求不變。
法院認為,本案中,徵收人在對被徵收的房屋評估後,未將評估結果送達被徵收人,亦未徵求被徵收人對評估結論的意見,且被告作出的補償決定的時間先於評估結論作出的時間,程序上明顯違法。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徵收機關對張先生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對於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此外,評估程序亦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做到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充分保障被徵收人對評估結論的知情權和提出異議的權利。」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