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在補償決定作出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又籤訂補償協議的,如何處理?
裁判要點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已經達成補償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無需再作出補償決定。同理,如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作出補償決定的,原則上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再與被徵收人籤訂補償協議。如果在補償決定作出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又籤訂補償協議的,應當視為雙方經過再次協商,同意以補償協議取代補償決定,即通過履行補償協議的方式實現對被徵收人的補償,而不再執行補償決定。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899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朝,男,1972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鄧俊峰,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德玉,該區徵收辦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家銘,河南雷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王朝因訴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臥龍區政府)徵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198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並於2019年10月24日就本案組織詢問。再審申請人王朝、被申請人臥龍區政府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家銘、李德玉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王朝申請再審稱:一、涉案房屋徵收決定已被確認違法,因此臥龍區政府作出的宛龍房徵補〔2017〕第3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被訴補償決定)違法。二、涉案房屋的評估程序違反法律規定,評估機構不是由被徵收人協商確定,也不是隨機產生。三、涉案房屋價值的評估錯誤,被訴補償決定作出時房屋評估報告使用期限已經屆滿,且未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四、申請人的房屋用於出租經營,應當按照經營性用房進行評估和補償。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
本院在審查階段查明,王朝於2020年3月19日與臥龍區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就涉案房屋徵收補償問題達成協議,且該協議已經實際履行。
本院經審查認為,王朝不服臥龍區政府作出的被訴補償決定提起本案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據此,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已經達成補償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無需再作出補償決定。
同理,如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作出補償決定的,原則上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再與被徵收人籤訂補償協議。如果在補償決定作出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又籤訂補償協議的,應當視為雙方經過再次協商,同意以補償協議取代補償決定,即通過履行補償協議的方式實現對被徵收人的補償,而不再執行補償決定。根據本院在再審審查階段查明的事實,王朝就涉案房屋徵收補償事宜已經於2020年3月與徵收人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且該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因此,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已被該補償安置協議所替代,王朝就被訴補償決定提出的再審審查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王朝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朝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小梅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袁曉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書記員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