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判斷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可以從依據、主體、程序、實體內容四個層面判斷。首先,從依據看,審查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合法有效。其次,從主體看,審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否為徵收主體。再次,從程序看,審查評估機構選定程序、評估報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最後,從實體看,審查徵收補償決定的補償內容、補償方式、補償數額是否合法正確。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00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紅陽,男,漢族,住山東省東明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順華,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韓海祥,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東明縣工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張繼爭,縣長。
再審申請人李紅陽因訴被申請人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東明縣政府)徵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行終86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紅陽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主要理由:1.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出程序違法;2.案涉房屋評估機構選定程序違法;3.案涉評估報告違法;4.案涉徵補決定顯失公平,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實質權益。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申請人東明縣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判斷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可以從依據、主體、程序、實體內容四個層面判斷。首先,關於案涉徵補決定作出的依據。根據再審申請人一審期間所提交的證據,並經一審法院查證屬實,能夠證明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在公布前已經論證、評估社會穩定風險、徵求意見、修訂等法定程序,具備公布的法定條件。本案亦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召開聽證會之條件,故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為被訴徵補決定的依據合法有效。其次,關於作出主體。本案中,申請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籤約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東明縣政府作為徵收主體,具有依法作出案涉徵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職權。再次,從程序看。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存在違法情形,但評估報告作出程序合法、內容並無不當,且已經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被申請人以此評估報告為基礎,作出徵補決定,程序合法。最後,從實體權益保障看。本案中,案涉徵收補償方案明確了被徵收人產權調換房屋的所在區城,因未達到選房條件,沒有明確安置房具體位置、樓號,但房屋徵收部門同時向申請人提供了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並賦予選擇權。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依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的補償辦法,計算了貨幣補償的數額,且該數額經過評估機構的評估及鑑定機構的鑑定,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亦未損害申請人的實質利益。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並無不當。
綜上,李紅陽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李紅陽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智明
審判員 閻 巍
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臧 震
書記員 衛倩男
來源:魯法行談、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