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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侯森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家住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的喻先生在溧水城區擁有一處商業用房,因舊城區改建被納入徵收範圍。
後因就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區政府對喻先生作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在明律師事務所宋曉峰律師團隊的侯森律師指導被徵收人針對補償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當拿到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相關證據後,律師發現,在整個徵收過程中,針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報告並未依法送達給喻先生,且最終的補償決定針對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等最基本的信息都沒有明確,無法達到補償需明確具體這一基本要求。
最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18日作出本案一審判決,撤銷了區政府給喻先生作出的補償決定。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領域,補償決定直接關乎到補償結果。人民法院在審查其合法性時,也遠遠不止審查以上兩點,接下來筆者簡要描述一下補償決定人民法院審到底審什麼內容。
首先,也是最基礎的,人民法院會先審查補償決定的作出機關是否具備主體資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各地的實施細則,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力作出補償決定。
其次,法院會審查作出補償決定前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徵收程序,也就是地方政府是否作出過徵收決定。
再次,法院會對補償決定所對應的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作出審查,主要審查補償決定上所記載的房屋位置、面積、產權情況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
第四,法院會著重審查徵收過程中的評估環節,這裡面包括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暨評估機構的確定是否經過被徵收人協商選定,亦或協商不成採取抽籤、搖號、投票等方式選出)、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評估師是否到達被徵收房屋內進行實地查勘、評估師的查勘測繪結果及徵收部門前期對被徵收房屋的入戶調查結果有無在被徵收範圍內公示,以及最終的評估報告或結果是否向被徵收人送達並告知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享有申請覆核的權利和提出期限。
第五,地方政府是否給予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領域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如政府未給予被徵收人選擇權,逕行作出補償決定,該補償決定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目前的大環境下,多數被徵收人還是會選擇產權調換作為最終的補償方式,法院也會延伸審查補償決定中產權調換的房屋具體坐落、面積是否確定且唯一,審查產權調換房屋結算價格的確定是否合法。
第六,補償決定作出前,地方政府有無與被徵收人進行協商也是審查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要點之一,這裡的協商指的是對補償結果進行實質的協商,不能片面的走過場。
最後,法院還會審查補償決定作出後有無依法向被徵收人送達、有無在被徵收範圍內公示,這也是決定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要素之一。
除以上7個要點之外,法院還會審查原告是否具有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等最基本的程序審查(暨原告是否具有法定的起訴條件),這在行政訴訟的任何案件中都是要審查的,這裡不再贅述。
我國幾百個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補償決定合法性的過程中標準不可能完全一致,但萬變不離其宗,核心的幾個要點是每個法院都要審查的,只要把握好法律對補償決定的硬性規定就足以應對,希望以上幾個判斷補償決定合法性的要點能幫助到每位被徵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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