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決定的7大實務審查要點,掌握了你也敢去訴

2020-09-26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點擊右上角【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頭條號,私信回復「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本文作者:侯森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產權調換房屋不明確具體,補償決定被撤】


家住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的喻先生在溧水城區擁有一處商業用房,因舊城區改建被納入徵收範圍。


後因就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區政府對喻先生作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在明律師事務所宋曉峰律師團隊的侯森律師指導被徵收人針對補償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當拿到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相關證據後,律師發現,在整個徵收過程中,針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報告並未依法送達給喻先生,且最終的補償決定針對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等最基本的信息都沒有明確,無法達到補償需明確具體這一基本要求。


最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18日作出本案一審判決,撤銷了區政府給喻先生作出的補償決定。



【律師解析:徵收補償決定的7大審查要點】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領域,補償決定直接關乎到補償結果。人民法院在審查其合法性時,也遠遠不止審查以上兩點,接下來筆者簡要描述一下補償決定人民法院審到底審什麼內容。


首先,也是最基礎的,人民法院會先審查補償決定的作出機關是否具備主體資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各地的實施細則,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力作出補償決定。


其次,法院會審查作出補償決定前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徵收程序,也就是地方政府是否作出過徵收決定。


再次,法院會對補償決定所對應的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作出審查,主要審查補償決定上所記載的房屋位置、面積、產權情況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


第四,法院會著重審查徵收過程中的評估環節,這裡面包括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暨評估機構的確定是否經過被徵收人協商選定,亦或協商不成採取抽籤、搖號、投票等方式選出)、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評估師是否到達被徵收房屋內進行實地查勘、評估師的查勘測繪結果及徵收部門前期對被徵收房屋的入戶調查結果有無在被徵收範圍內公示,以及最終的評估報告或結果是否向被徵收人送達並告知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享有申請覆核的權利和提出期限。


第五,地方政府是否給予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領域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如政府未給予被徵收人選擇權,逕行作出補償決定,該補償決定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目前的大環境下,多數被徵收人還是會選擇產權調換作為最終的補償方式,法院也會延伸審查補償決定中產權調換的房屋具體坐落、面積是否確定且唯一,審查產權調換房屋結算價格的確定是否合法。


第六,補償決定作出前,地方政府有無與被徵收人進行協商也是審查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要點之一,這裡的協商指的是對補償結果進行實質的協商,不能片面的走過場。


最後,法院還會審查補償決定作出後有無依法向被徵收人送達、有無在被徵收範圍內公示,這也是決定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要素之一。


除以上7個要點之外,法院還會審查原告是否具有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等最基本的程序審查(暨原告是否具有法定的起訴條件),這在行政訴訟的任何案件中都是要審查的,這裡不再贅述。


我國幾百個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補償決定合法性的過程中標準不可能完全一致,但萬變不離其宗,核心的幾個要點是每個法院都要審查的,只要把握好法律對補償決定的硬性規定就足以應對,希望以上幾個判斷補償決定合法性的要點能幫助到每位被徵收人。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如果您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了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相關焦點

  •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審查
    判斷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可以從依據、主體、程序、實體內容四個層面判斷。首先,從依據看,審查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合法有效。其次,從主體看,審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否為徵收主體。再次,從程序看,審查評估機構選定程序、評估報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最後,從實體看,審查徵收補償決定的補償內容、補償方式、補償數額是否合法正確。
  •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審查
    首先,從依據看,審查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合法有效。其次,從主體看,審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否為徵收主體。再次,從程序看,審查評估機構選定程序、評估報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最後,從實體看,審查徵收補償決定的補償內容、補償方式、補償數額是否合法正確。
  • 舊城區徵收項目合法與否?7大審查要點不可不知
    ■本文作者:王如冉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踐中涉及危房、棚戶區、舊城區改建等性質的項目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本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律師團隊將為大家分析在徵收此類房屋時,發布徵收決定應履行哪些法定程序及其審查要領。
  • 【新書】張永健 | 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第一章 導 論 壹、前 言/1 貳、四種典型徵收補償法制/7 參、各章論點鳥瞰/12第一部分 理論基礎第二章 經濟理論:有效率的徵收補償標準 壹、五種補償標準/20 貳、四大關鍵考慮/23第三章 憲法規範:損失與補償相當原則 壹、公正補償條款的漫漫長路/28 貳、補償與損失相當原則/37 參、被徵收人之損失/41第二部分 鑑往知來第四章 歷史考察:臺灣地區1954年至1977年徵收補償體制之實證研究
  • 評估報告不經覆核、專家委員會鑑定,補償決定訴訟法院不再審查?
    有一種觀點認為,被徵收人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以後,如果沒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評估覆核、專家委員會鑑定的,則視為放棄對評估結果的異議權,日後如果起訴補償決定,法院將不接受被徵收人對評估提出的異議。這一觀點是否正確?
  • 如何審查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從這四個方面入手
    作者:孫曼麗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
  • 【新書上市】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 張永健
    【目錄】第一章 導 論 壹、前 言/1 貳、四種典型徵收補償法制/7 參、各章論點鳥瞰/12第一部分 理論基礎第二章 經濟理論:有效率的徵收補償標準 壹、五種補償標準/20  壹、訴願會寬鬆審查徵收補償數額/92 貳、徵收補償訴願實務之反省/110 參、小 結/120第七章 司法監督:最高行政法院徵收補償判決之反省 壹、公告土地現值與加成補償,當然為合理補償?
  • 浩碩律師|什麼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收到補償決定怎麼辦?
    》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 沒選擇要房還是要錢,徵收補償決定能直接剝奪選擇權嗎?
    當其對補償數額、評估報告結果等不滿時,往往不會單獨就補償方式作出明確的表態,因為在這種認知狀態下,哪種補償方式都不能解決其「補償太低」的核心關切。而難以在籤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過錯完全有可能在徵收方,這需要通過對補償決定的審查才能獲知。
  • 2020年棚改房屋徵收9大程序要點,少一個都不行
    而在徵收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過程中,針對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等項目的徵收決定進行審查無疑是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起步階段的焦點,對於維護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接下來,律師將為你淺析房屋徵收決定的九大審查要點。
  • 王朝訴南陽市臥龍區政府徵收補償決定案
    網絡配圖裁判要點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已經達成補償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無需再作出補償決定。同理,如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作出補償決定的,原則上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再與被徵收人籤訂補償協議。如果在補償決定作出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又籤訂補償協議的,應當視為雙方經過再次協商,同意以補償協議取代補償決定,即通過履行補償協議的方式實現對被徵收人的補償,而不再執行補償決定。
  • 最高法判例: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當以何時作為房屋價值確定的時點
    ☑ 裁判要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徵收部門應當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 拆遷律師講解:拆遷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是不是就確定了補償標準?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 要在徵收補償協議上簽字、按手印?你看清這5點了嗎?
    被徵收人可以從以下5個方面入手,審查判斷自己所要籤的補償協議是否合法合理。要點一:有合法的徵收主體補償協議中的徵收主體,應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籤約主體則應是其所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條例》中還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諸多職責,如公布徵收補償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符合條件時舉行聽證會;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制定房屋徵收的補助和獎勵辦法;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等。
  • 北京拆遷律師: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中,能否只給予貨幣補償?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補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產權調換,被徵收人可以自由選擇,如果是舊城改建被徵收人還可以選擇改建地段的房屋進行調換。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事宜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徵收補償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 徵收方單方委託房屋評估,拆遷補償決定被撤銷
    2014年7月,為了加強徵遷力度,徵收方在未與徐先生就徵收補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委託了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徐先生所有的房屋進行評估。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卻遲遲未籤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作出了以貨幣補償方式給予補償的決定。
  • 江西省案例:徵收存在多項問題,省高院終撤銷徵收補償決定
    2016年11月,某市政府發布了房屋徵收公告,文女士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由於文女士與某市政府未能就補償安置問題達成一致,也未籤訂徵收補償協議,某市政府於2018年3月作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對文女士的房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基於此,文女士決定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以低於附近房價的評估價格出具徵收決定,房屋置換補償描述不明
    2019年7月某縣政府作出《房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公告》,後選定某房地產評估公司為價格評估機構。2019年11月該機構對案涉房屋出具評估報告,2019年11月某縣政府將評估報告送至張先生處。2019年12月某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其中提供了兩種補償方式,且需在15日內選擇補償方式,過期則視為貨幣補償。後雙方未能就徵收補償安置問題達成一致。2020年4月某縣政府向張先生出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 被徵收人積極參與徵收補償工作,補償才不會打折扣
    【要點一:評估機構選定無需徵收決定作出,被徵收人須積極參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遇「棚戶區改造」,3大談判要點能確保補償
    ■點擊右上角【關注】「拆遷法律實務」頭條號,私信回復「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諮詢服務。村民要充分運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賦予的村民自治權利,對所涉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全面細緻的「逐條逐項審查」,通過民主程序來促使其中關鍵條款內容的修改、調整。【談判要點二:補償標準必須明晰】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所能牽涉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可以從以下3個層面來審查其補償標準是否公平、合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