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北京來碩律師律師事務所郭律師來給大家講解一下關於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有關知識點
原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拆遷條例》的授權,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發生的、與拆遷行政管理有關的安置補償糾紛進行審查,並居中作出判斷的行政行為。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徵收補償決定不同於行政裁決,它雖然也是一種行政處理行為,但它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在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與被徵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時,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職權而為的行政行為,其在法律屬性上,類似於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1)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徵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3)補償決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5)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並加蓋公章。
當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不是就意味著確定了補償標準?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後,一般是確定了補償的標準,但具體的補償數額是需要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的。
當被徵收人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對補償決定不服應該怎麼做?
當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時,應及時啟動法律程序,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否則就可能面臨司法強拆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