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被截留怎麼辦?

2020-11-16 北京單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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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有時會出現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被截留的問題,補償款遲遲發不到被徵地農民手裡。遭遇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今天單蘊律師和你說說這個問題。




一、徵收拆遷補償的種類和分配原則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明確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徵收拆遷補償的使用管理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也就是說根據規定,土地補償費一般而言主要支付給被徵地人,具體的比例由省級政府決定具體的分配辦法。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我們的農村居民在遭遇土地補償費用分配時,是有權利對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進行監督的,並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想怎麼分就怎麼分,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很有可能構成違法。




三、一旦徵地補償款被截留,怎麼辦?

在實踐過程中,有時候會遇到村裡說徵地補償都是給村裡的,怎麼分村裡說了算,補償款村裡截留了。其實這種情況下村裡如果想截留徵地補償款,一般是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才能確定是否截留的。


並且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經村民會議討論後進行截留,一般而言也應該按照一定的比例截留徵地補償款,不是村委會一方說了就能算的,具體的截留比例各地區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公共扶植公益項目的不同而不同。我們農村居民可以查詢各地相關規定。


以河南省為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於規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豫政辦〔2006〕50號中就明確規定,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徵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徵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屬於已承包到戶的安置補助費,要全部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屬於未承包到戶的安置補助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如果遇到截留比例過高的情況,被徵收人就必須要仔細衡量了,針對徵地補償費的應用、分派籌劃,均可以申請村務公開來進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並且如果未經任何村民會議討論直接私自進行截留的,很可能是違法行為,村民可以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後單蘊律師要提醒您的是,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的截留問題較為複雜,涉及多項法律法規,如果遭遇複雜情況,建議您及時聯繫專業律師,聽取專業法律建議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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