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徵收集體土地行為是由不同行政機關實施的一系列不同行政行為構成的,存在多個環節、多個主體、多個行為,包括批准徵地行為、發布徵收公告和徵收補償方案公告行為、徵收補償安置行為、強制搬遷行為等一系列行政行為。當事人起訴請求依法撤銷徵收土地的行政行為,返還被徵收土地並恢復原狀,賠償土地收益損失,被訴行政行為並不明確。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218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自願。
委託代理人陸一挺,廣西理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彥。
再審申請人徐自願因訴被申請人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陽朔縣政府)土地行政徵收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桂行終53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徐自願申請再審稱:1.再審申請人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2.本案被申請人陽朔縣政府實施了土地徵收行為,是本案適格被告,不存在錯列被告的情形。一、二審法院以申請人訴訟請求不明確為由駁回起訴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上述規定所稱的「具體的訴訟請求」,主要是指要有明確的被訴行政行為,被訴行政行為不明確的,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可知,徵收集體土地行為是由不同行政機關實施的一系列不同行政行為構成的,存在多個環節、多個主體、多個行為,包括批准徵地行為、發布徵收公告和徵收補償方案公告行為、徵收補償安置行為、強制搬遷行為等一系列行政行為。本案中,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陽朔縣政府徵收土地的行政行為,返還被徵收土地並恢復原狀,賠償土地收益損失,但該起訴狀載明的被訴行政行為並不明確,一審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予以明確,但當事人仍堅持請求撤銷陽朔縣政府徵收土地行政行為,即經釋明後仍未明確被訴行政行為,其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在此情況下,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裁定予以維持並無不當。如申請人對徵地過程中的補償安置不服,可依法另循途徑解決。
綜上,徐自願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徐自願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志華
審判員 宋楚瀟
審判員 劉艾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書記員 陳丹超
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範圍等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