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的又一個勝訴案件。
因飲用水源保護整治工作,鎮政府發布《徵收拆遷補償通告》。張女士的出租房在拆遷範圍內,但因不滿意補償金額一直未籤訂拆遷補償協議。在聖運律師的助力下,當地法院判決拆遷補償通告違法。這一判決為其後續爭取到合理的賠償,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給大家解讀這個案件。
2003年6月6日,廣州的張女士與村委會籤訂《土地使用合同》,取得村內某地塊的使用權,其後在地塊上建設四棟建築物用於出租。
2018年5月22日,根據上級部門對飲用水源保護整治工作的安排,鎮政府發布《徵收拆遷補償通告》,確定房屋徵收拆遷範圍對象為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及安置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其中即包括張女士的四棟建築物。
張女士因不滿意補償金額,一直未與鎮政府籤訂相關拆遷補償協議,後張女士委託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幫助維權。聖運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了解拆遷背景,並收集各種資料。經過分析資料後,律師建議先提起行政違法確認之訴,以便後續申請賠償,同時爭取撤銷《徵收拆遷補償通告》。
張女士同意這一方案,向法院提起訴訟,稱案涉通告確定了拆遷範圍及拆遷對象,確定了補償安置標準,並禁止被拆遷人在徵收範圍內新建、改建、裝修、建(構)築物等建設行為,限制了其合法佔用、使用、處分土地及建築物的權利,並且鎮政府依法不具有作出征收決定的權利,該「通告」應當被撤銷。
鎮政府辯稱,其發布的案涉「通告」不屬於可訴範圍,是階段性行為,且經過了區政府的審批,也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內容合法,程序合規。
法院審理後,認為鎮政府在不具有相應法定職權的情況下,以徵收拆除保護區及安置區內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築物為由,發布涉訴徵拆補償通告,但鎮政府既未能提供相關徵地批覆,也不具備對水源保護區內建築物予以拆除的職權。因此,鎮政府發布「通告」缺乏事實依據,超越法定職權,屬於違法行政行為。
法院認為,由於飲用水源保護整治工作勢在必行,案涉公告一旦撤銷會影響到飲用水源保護治理工作的推進和實施,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損害公共利益。基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涉訴「通告」不宜撤銷。
2019年12月3日法院作出判決,確認鎮政府於2018年5月22日發布《徵收拆遷補償通告》的行政行為違法。
對於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案涉「通告」實為徵收拆除保護區及安置區範圍內建築物,實質上為徵收拆遷決定及補償、安置方案,而鎮一級政府依法不具有這一職權,因此法院支持吳女士關於確認案涉「通告」違法的訴求並無不當。
法院作出「通告」違法的判決,為張女士後續爭取更多的話語權提供了支持。在聖運律師的幫助下,張女士於2019年3月複議當地主管部門斷水查處不作為,在駁回複議申請後起訴,目前起訴被駁回正在上訴的程序中。上周五收到關於安置補償協調申請不予處理的複議決定,對此張女士也欲提出起訴。
「以訴促談,目前,當地政府已經多次和當事人及律師展開了溝通和協商,事情的進展對當事人越來越有利。」王有銀律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