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立交橋拆除重建項目,村民合法所有的土地及房屋被徵收,並領取了110多萬元補償款。劉先生認為補償太少,向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委託聖運律師維權,通過申請信息公開得知,案涉徵收行為未取得合法徵地批文,最後湖北高院認定了該徵收行為違法。該勝訴判決對當事人非常有利,是其後續提起賠償訴訟的重要依據。
2017年初,因某項目立交橋重建需要,湖北劉先生所在村的部分集體土地及土地上房屋被徵收,其中包括劉先生所有的房屋。
區政府委託評估公司對劉先生的房屋及附屬物價值進行評估,2018年8月9日,鎮政府與劉先生籤訂《房屋搬遷補償協議書》,後劉先生領取了補償款為1142276.09元。
隨後劉先生向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諮詢,並委託幫助維權。2019年1-2月,在聖運律師幫助下,劉先生分別向有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得知該項目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因此,劉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案涉土地徵收行政行為違法。
徵收機關答辯稱,因搶險救災需要,在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先行使用土地符合法律規定,不具有違法性;與劉先生籤訂的補償協議符合法律規定,補償金額依據評估報告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標準,具有合理性,並未損害劉先生的任何利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項目的立交橋屬於危橋,繼續長時間使用,可能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給國家、集體和人民人身和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拆除重建屬於緊急險情。為此,徵收機關在未取得批文的情形下徵收土地屬於緊急情形下的先行用地,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不服,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訴,稱案涉項目立交橋存在安全隱患,但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搶險救災」情形,徵收機關實施的徵收行為不屬於合法的先行用地行為。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案涉項目立交橋不符合危橋的認定要件,雖然案涉項目立交橋限高限行後,在當地產生交通瓶頸限制,拆除重建具有一定的迫切性,但不能證明已經達到了搶險救災的緊急程度。
二審法院認為,徵收機關在未履行法定徵地程序的情況下先行使用某村的部分農村集體土地,構成程序違法。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徵收機關採取補救措施。
王有銀律師表示,該判決為當事人爭取到了進一步維權的重要依據。目前,在律師的助力下,當事人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悉,案涉項目涉嫌違法施工,並且存在非法佔地的情況。據此,當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撤銷《房屋搬遷補償協議書》的訴訟,距離獲得合理補償僅一步之遙。
徵收機關徵收土地要履行法定程序,不能擴大法律解釋,突破程序的限制。「被徵收人在拿不準徵收行為是否違法、補償是否合理的情況下,多諮詢專業拆遷律師,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