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燕薪、周彤律師共同代理的一起房屋徵收維權案件,房屋被拆遷方強行破壞、拆除,被拆遷人應如何維權?下面通過這個案例,來碩律師來給大家進行一系列解讀!
因中州世貿商城項目建設,河南商丘梁園區趙絳(化名)、趙義殊(化名)等12戶的房屋都被納入了拆遷範圍。但由於補償方案不合理,他們一直未籤署安置補償協議。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趙絳(化名)、趙義殊(化名)等人找到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委託燕薪、周彤律師全權代理其位於梁園區房屋的拆遷補償糾紛案件。
律師介入後,經調查取證發現,此次徵收行為在沒有作出相關的房屋徵收決定的情況下便開始實施。如此一來,補償方案是否合理暫且不論,僅就徵收程序而言,當地政府已經嚴重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規定。
正當律師欲就此次徵收沒有房屋徵收決定的違法行為採取進一步行動時,2016年3月,為了加快拆遷進度,逼迫趙絳、趙義殊等人搬遷,梁園區人民政府在趙絳、趙義殊沒有籤署安置補償協議,亦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組織數人對趙絳位於梁園區310環島西北側的16號房屋以及趙義殊位於梁園區310環島西北側的13號倉庫進行破壞、拆除,導致趙絳的房屋、趙義殊的庫房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嚴重。
兩位律師在得知趙絳、趙義殊房屋被破壞的情況後馬上採取應對策略,一方面告知趙絳、趙義殊保全證據,另一方面立即起草訴狀,指導趙絳、趙義殊分別將梁園區人民政府訴至法庭。
在訴狀中,律師明確指出:此次徵收行為沒有徵收決定已屬重大違法,而梁園區人民政府在沒有徵收決定、沒有拆除房屋的合法手續以及趙絳、趙義殊亦沒有籤署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對趙絳的房屋、趙義殊的倉庫進行部分破壞、拆除的行為,更是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嚴重相悖,對趙絳、趙義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重大侵害,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梁園區人民政府對趙絳的房屋、趙義殊的倉庫進行部分破壞、拆除的行為違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程浩大,程序繁多複雜。但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房屋被徵收前,房屋徵收決定的作出與安置補償協議的籤署是必不可少的兩個步驟。如若房屋被拆除前,被徵收人仍不知房屋徵收決定的存在,甚至不知徵收決定為何物,那麼該拆除行為極有可能是違法的。被徵收人此時需要做的並不是乖乖順從,趕緊籤署補償協議,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為埋單,那只是弱者的逆來順受。被徵收人真正需要做的,是在律師的指導下,拿起法律的武器,向非法強拆開炮,向非法徵收開炮,努力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