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是否包含院落、空地面積?怎麼補?

2020-09-12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庭院拆遷是國家繁榮和維護的一面,而且在房屋拆遷當中會波及到拆遷人的親身利益,但是在庭院拆遷過程中爭執最多的即是有關賠償的漏洞,好比建築面積應當如何籌算,空地有沒有賠償只是怎麼補償才合情合理。但是在現實拆遷過程中,這類弊端要是沒有獲得一定的落實,這樣就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

最初,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少於庭院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庭院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被徵收庭院的價值,應當持有對應資格的房地產價值評價組織根據房屋徵收評價辦法評價決定。對於評價決定的被徵收庭院價格有不同意見的,允許朝房地產價格評價組織請求複議。對於複議成果有反對的,允許朝房地產價格評價專家委員會請求審定。庭院徵收評價方式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理當對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然後,庭院拆遷只是賠償房產證上的建築物面積,不會再另外賠償其餘庭院面積,即使土地證上的庭院面積大於建築物的面積。房屋補償按建築面積計算。且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本來用途予以賠付。如果支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然不能使必要安頓的老百姓維持原先生存質量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能夠增補安置補助費。

最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中明確了,「對土地公有制之前,經過購置庭院方法利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至今仍連續利用的,未曾確權備案,亦應確定目前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正當享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子、空出的面積也該列入評價範疇,依據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錢,一塊給予徵收補償。」為此,就這項原則,被徵收人不妨乾脆看成主張對庭院、空地等土地享用賠償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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