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尤其是農村的徵地拆遷中,不少被徵收人都遭遇過這樣的「逼拆」,徵收方以「無證=違建=無補償」的邏輯線迫使被徵收人籤字拆房。一些房屋手續上存在瑕疵的被徵收人,其中有的是沒有房產證、有的是沒有宅基地證、有的是證件與登記簿不符合等等,害怕最後會因為「強拆違建」拿不到補償,於是在補償內容明顯偏低的協議上簽了字。
那麼,無證房就必然是違法建築嗎?在拆遷補償上無法享受到和其他「正常建築」同等的對待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的房屋不能和違建劃等號,自然「無證」也就不能成為徵收方不予補償的絕對理由。必須提醒大家的是,以下五類房屋在拆遷中不能簡單地定性為違建,被徵收人不要輕易的放棄維權。
一、土地登記與規劃相關法律實施之前建成的房子
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通俗來說,不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在違建認定的問題上,如果說在土地登記與規劃相關法律實施之前建成的房子,它是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的,那麼放到現在它就不能在徵地拆遷中被認定為違建。
《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1982年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隨之廢止。如果是本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則有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城鄉規劃法》首次實施於2008年1月1日,此後建設房屋必須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房屋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或擴建,並且擁有土地使用權,那麼它就應當是屬於合法建築。
二、招商引資政策性建房
被徵收人因政府招商引資建廠房,為儘快投入生產運營,當時有關職能部門在企業辦理審批手續時採取簡化或允許先建後批,但其後因種種原因一直未能辦下證來。像這種,被徵收人當時獲得了政府的行政許可,是基於對行政許可的信賴利益建的無證房屋,也不應輕易的認定違建,其合法性應當受到保護。
三、已取得審批手續的房屋
一些審批手續不全的房屋,比如已經獲得了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但沒有獲得房屋產權證書。這種情況的形成,存在一定的行政疏忽或立法滯後的因素,是歷史形成。再者行政機關對其土地用途已經進行了認可,存在一定的合法性。因而此類房屋在這種時候也不能輕易、簡單的認定違建,而是要允許房屋所有人通過補辦相應手續等方式獲取相關證書,給予房屋所有人補救的機會。
四、城鎮居民繼承老家的房子
有不少被徵收人諮詢這樣的問題「戶口已遷到城市,但繼承了家中老人的房子,證上不是自己的名字,村組又不幫辦,這種情況能否領導補償款?」這種情況,由於城鎮居民有權依法繼承農村老家的房子,所以拆遷是一定能夠拿到房屋的補償的,但是宅基地是不能由城鎮居民繼承,因此補償會有所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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