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補償是不合理的,而且徵收方前面也做了不少的違法徵收行為,甚至已經威脅說要強拆了,但在提及委託律師維權時,可能是出於不願與徵收部門公權力對抗或者覺得還有望談判,有的被徵收人總是說要再觀望一下,並且很多拆遷戶還明確地表示,等遭遇非法強拆了之後再找你們律師。對於這種「強拆後再來維權」的說法與做法,律師感到有些無奈。
事實上,由於房屋已經被強拆,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是已經喪失了重要談判籌碼的。並且因為行政賠償訴求需要各種證據加持,而很多重要的證據可能已經隨著暴力強拆的進行而消失殆盡了,這使得維權相對被動。再有,等房屋遭非法強拆之後,針對《房屋徵收決定》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救濟期限也已經過去了,這意味著被徵收人喪失了最具效果的兩個維權程序。總之,出於各種因素的局限,強拆前後維權難度、維權效果和補償提升空間都會大相庭徑,因此被徵收人自己要考慮清楚。
當然,什麼時候再委託律師維權,這是被徵收人自己的自由,律師不會多加幹涉。而今天要跟大家強調的重點是,如果你真的決定要維權,無論是強拆前就有打算,還是被非法強拆後才想到要請律師,都要知道起訴期限,法律是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的。
《行政訴訟法》第46條相關規定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結合法律規定,代入違法強拆情境舉例,如果強拆部門告訴了被徵收人法定期限是六個月,被徵收人是知道起訴期限的,要提起訴訟的應當要在自強拆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而一旦超過了六個月,法院將不再受理該案件,那麼針對違法強拆,被徵收人也就失去了法律救濟途徑。
那如果被徵收人不知道起訴期限是6個月,強拆部門也沒有告知,那麼從強拆之日被徵收人有1年的時間來起訴非法強拆行為,對此《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四條有進行明確規定。
綜上,非法強拆維權的起訴期限是十分緊迫的,面對違法強拆被徵收人其實已經別無他法,因此不要做其他無益的行動以免錯過期限。而一旦錯過了期限再想要司法途徑維權,律師也無能為力。
房屋徵收的補償爭議,如果能夠通過協商談判解決,這是最好不過了。但如果自己沒有把握,自己沒有能力去做好談判這樣一件事情,自己沒有辦法爭取理想的訴求,又想要維權的,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房屋處於「沒籤沒拆」狀態之時永遠是委託拆遷律師介入的最佳階段,房屋一旦被強拆了,依法救濟目標的實現必然會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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