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建,究竟是應該「寧可錯拆九十九座,也不能漏掉一座,以免有人抱著僥倖心理繼續亂搭亂建」,還是「寧可讓違建再存活兩年,也不能隨意拆掉一座,因為一旦拆錯,毀掉的可能就是一個家庭半輩子的積蓄」?在我們談到違建相關法律問題的文章下,有很多讀者朋友曾一起探討過這個問題。
其實道理很簡單,違建要嚴查,查住要嚴懲,但一切都要遵守法律程序要求,且保證處罰有度,不能在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之外對當事人橫加更多的損害行為。俗話來說就是,拆違就拆違,不能侵犯當事人其他不屬於「違建」的財產權利。查處企業的違建廠房也是如此。
在相關部門對已查證確認的違建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前,通常會向當事人發出一份「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要求當事人自己動手拆除違建,如果當事人既沒有啟動複議或訴訟等法律程序主張異議,又沒有自行拆除違建,那麼相關部門就會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對違建實施拆除。
這時候大家要嘗試理解一個有些繞彎子的概念: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違建這個已經存在的建築,但構成違建的石木磚瓦,以及違建裡的其他財物,這些並不是當事人坑蒙拐騙來的,而是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對於違建要嚴格依法拆除,但對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要依法保護。
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對違建實施強制拆除時,要在「強制」的同時保留一份「溫柔」,不能直接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暴力拆毀就完事了。
針對此類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曾有這樣一則再審判例。該案當事人的違建廠房被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但當事人認為案涉施工人員在實施強拆時,超出合法範圍地損壞了廠房內的一系列財產物品,於是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有關部門就廠房內的財產物品給予賠償。
最高院經審理認為,若當事人未放棄建築材料的所有權,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及採取不適中、不正當的手段、方式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導致建築材料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則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損害廠房內財物的賠償問題,一般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在本案中,由於相關部門原因導致當事人無法舉證的,由相關部門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堅定的,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結合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最高院最終作出再審裁定,指令本案原二審法院再審本案。
廠房被強拆,通常有兩種前置情況,一種是遇到了關停拆遷,比如環保關停或土地徵收等,雙方條件沒有談妥,徵收方直接組織拆除;另一種則是廠房被認定為了違建,企業又沒有自行組織拆除,相關部門實施了強制拆違。今天咱們講的主要是後者。
當企業遇到違建查處時,一定要先弄清楚,咱們的企業到底是不是違建。有些明面上似乎屬於違建的廠房,其實並不應該被認定為違建。
比如廠房建成年代較早,當時還未出臺現行的相關城鄉規劃法律,不要求辦理現在需要的一系列審批手續;
又如有些通過招商引資投辦的企業,廠房建設時地方政府給了一些優惠政策,減免了一些審批要求;
再如雖然廠房建設時確實存在缺證少證的情況,但此前已經接受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完成了補正程序。
這些廠房雖然表面上來看都存在一些問題,但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違建,不能直接認定為違建,也不應該一刀切式地予以拆除。不屬於違建的廠房如果被強拆了,企業有權主張全面賠償。
退一步講,如果廠房真的屬於違建,那麼就如同咱們上文講到的,廠房的建設材料,以及廠房內的設備財物,這些都屬於企業的合法財產,即使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強制拆除,也要對這些財物做好登記保全並製作物品清單,交予當事人確認,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因拆違受到不合理的毀損。否則,當事人有權主張合法財產部分的損害賠償。
最後,拆遷律師想提示各位企業主,近些年全國各地違建查處越來越嚴格了,咱們在查違到來前一定要先做好自我審查工作,確認一下咱們的廠房是否存在證件審批缺失的問題,積極做好補正準備。
如果有企業因廠房建成年代早,或早年享受地方政府福利政策等原因存在缺證少證的情況,一定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獲取相關的證明材料,避免在拆遷或違建拆除中承擔更多損失。如果有哪些不清楚的問題,也可以及時諮詢拆遷律師,結合實際情況獲取更多維權幫助。
當然,如果咱們的廠房確屬違建,那麼對於廠房本身,在拆違中是無法獲得補償或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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