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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閆會東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村委會作為舊村改造項目的主體,由於人力物力所限,無法完成強拆工作,遂請求鎮政府支持幫助……在當前一些地方的舊村改造項目中,這種村委會委託鎮政府「幫拆」的「倒著委託」的情形時有發生。那麼,鎮政府若真的接受委託實施了強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馬麗芬律師團隊通過一起案件為大家解開問題的答案。
張先生系天津市B區某鎮某街村民,在該街擁有一塊宅基地,房屋建築面積約700平方米。因該村啟動了舊村改造項目,張先生的房屋被列入改造範圍內。
因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張先生一直未與街委會達成補償協議。2019年2月,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該街委會申請鎮政府幫助其強拆張先生的房屋。
張先生看到房屋被強拆,遂撥打電話報警,卻被告知系政府行為,無權幹涉。無奈,張先生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屋內的財產要麼被砸壞,要麼被搬走。而強拆之後,沒有任何人出來找張先生解決補償問題。
無奈之下,張先生只能選擇委託律師介入。經過朋友介紹,他決定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團隊為其提供專業法律幫助。
通過詳細了解張先生的案情,馬麗芬律師團隊制定了詳盡周全的辦案方案,接受了他的委託。馬麗芬律師團隊當即決定以鎮政府為被告,起訴其參與的強制拆除張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庭審時,被告鎮政府辯稱,首先,鎮政府不是舊村改造項目的實施主體,街委會才是舊村改造強拆的主體。
其次,鎮政府並未實施強拆行為,其出現在強拆現場是由於街委會申請其進行幫助,鎮政府有幫助和支持街委會工作的義務。鎮政府只是參與了拆除行為,並未實施強拆行為。
再次,街委會實施的不是強拆行為,由於張先生遲遲不籤署補償協議,拒不搬遷,影響了項目建設,損害了大多數已搬遷戶的權益,故實施了拆除行為。
對此,馬麗芬律師團隊指出,本案是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強拆主體的問題。我們認為鎮政府屬於本案的適格主體,主要理由是:
第一,張先生提交的報警記錄明確指向鎮政府參與了強拆行為,針對張先生房屋的強拆行為系由鎮政府實施。這是無可爭議的客觀事實。
第二,對張先生的房屋進行的強制拆除行為,無論是街委會申請鎮政府協助實施,還是鎮政府組織實施,均應認定鎮政府實施了對張先生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故鎮政府屬於本案適格主體。
其次,鎮政府強拆張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具體體現如下:
第一,張先生的房屋屬於合法房屋,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對其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鎮政府對張先生房屋進行拆除前,並未履行任何告知程序,故其對張先生房屋的拆除程序違法。
第二,鎮政府強制拆除張先生房屋前,既未提前通知張先生到場,強拆過程中也沒有通知張先生進行物品交接,強拆後更沒有將屋內物品交付張先生,也沒有對屋內物品妥善保管,導致了張先生的財產受損。這充分反映出鎮政府的強拆行為存在許多程序違法點。
第三,強拆過程無全程錄像,無財產登記清單,無張先生籤字確認的材料。
最後,鎮政府沒有履行其作為被告的舉證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其做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本案中,鎮政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對張先生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前履行了相應的程序,故鎮政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最終,法院採納了馬麗芬律師團隊的意見,判決被告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
通過此案,在明律師想提示大家的是,房屋被強拆之後,最重要的事情是確定強拆主體。因為對於法律知識的不熟悉,被拆遷人往往無法判斷承擔責任的主體,在強拆中出現的街委會因為是民事主體,無法作為強拆的被告,如果以街委會為被告,就屬於錯列主體行為,如果不及時調整,會浪費我們的時間,導致我們走彎路。對於類似於本案的特殊情形,被拆遷人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準確鎖定適格被告,通過訴訟途徑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不讓行政違法行為逃脫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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