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與村委會籤訂《徵地協議書》,被徵收的土地均為精養魚塘,補償總金額為1730多萬元。之後徵收方將徵地補償款打入村委會帳戶,由村委會代為發放至村小組成員帳戶。村組成員江先生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拒絕領取補償款,隨後魚塘就被徵收方強制填平了,江先生如何維權?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江先生是江西某村村民,1998年,江先生以8000元的價格購買了村裡的某處魚塘,其後一直用於魚塘作業。2018年10月12日,因道路工程項目用地需要,徵收方作出《徵地公告》,江先生購買的魚塘在此次徵收範圍內。
2019年5月16日,徵收方與村委會籤訂《徵地協議書》,對道路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涉及到被徵收的土地均為精養魚塘,補償總金額為1730多萬元。協議籤訂後,徵收方將徵地補償款打入村委會帳戶,由村委會代為發放至村小組成員帳戶。因測量面積不實以及採用2015年補償標準,江先生與徵收方就涉案魚塘的徵收事宜未能達成共識,一直未領取徵地補償款。
2019年11月10日,徵收方組織人員對江先生的涉案魚塘實施了填埋。江先生不服,委託律師於2019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請求確認徵收方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涉案魚塘的行為違法。
江先生認為,徵收方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形下,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強制拆除了其所擁有的魚塘,致使魚塘內生物死亡,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徵收方辯稱,江先生不是本案適格原告,涉案魚塘在被徵收前的性質為集體土地,屬於村委會所有,個人無權進行買賣,且個人承包期最長為二十年,涉案魚塘的轉賣過程歷經二十年以上,早已超出最長承包期,故江先生對涉案魚塘沒有合法權益。在填平魚塘前,涉案魚塘已經被徵收,籤訂了《徵地協議書》並資金撥付到位,故涉案魚塘與江先生無關。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徵收方雖否認購買魚塘行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但其認可村委會代為發放徵地補償款至原告帳戶的事實,並認為村委會已將補償款發放到位,故徵收方提供的《徵地明細表》能與江先生提供的《轉賣魚池合同》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涉案魚塘為江先生所經營,即江先生對涉案魚塘享有相應權益,而徵收方未能提交未提交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有關證據。因此,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對江先生涉案魚塘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對於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徵收集體土地有嚴格的程序,廣大村民如果遭遇違法徵收,或者認為補償不合理,建議及時向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諮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避免強推和佔地行為的發生。」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