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2020-12-16 溫州市政府網

《溫州市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姚高員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工作,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保障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溫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和洞頭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徵收土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

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徵收土地具體實施單位,負責轄區內徵收土地項目的現狀調查、風險評估、補償協商、補償登記、協議籤訂等土地徵收具體工作。

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具體負責徵地補償方案的擬定和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前的培訓工作,幫助被徵地農民再就業。

財政部門負責徵地補償資金的收支管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專項資金的收繳和監管。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徵地補償費使用、分配情況的監督和有關糾紛的處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房屋的補償和安置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水利、綜合行政執法、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政府通過支付貨幣補償、核給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提供安置房、安排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就業等途徑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二章  徵收土地程序

第六條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徵收土地的,徵收範圍確定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土地徵收啟動公告》應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並通知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稅務等相關部門在徵地範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裝潢、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涉及的事項。

第七條 徵收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調查徵地範圍內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房屋的權屬、用途、面積,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土地、房屋面積需要測繪的,應委託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勘測。

因土地現狀調查工作需要查詢不動產登記、戶籍、納稅、工商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信息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第八條 徵收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並報政法部門備案,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結合項目立項審批、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一併進行。

第九條 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和徵地補償安置標準,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屋徵收等部門編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土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籤約期限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徵收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公告,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於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一併公告。《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建設項目擬徵收土地範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期限、單位和地點,申請聽證事項,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公告期結束後,應取得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徵求意見情況。

第十一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外發布。

第十二條 在徵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應將結果交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籤字確認。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與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不動產產權人等籤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涉及集體所有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除房屋外)和青苗的,應當與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籤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徵收土地涉及耕地、園地、林地的,應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籤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的,應當與不動產產權人籤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說明未籤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並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籤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比例應當符合上級的規定。

第十四條 在徵收土地報批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房屋徵收、財政部門對擬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並及時落實,足額到位。

第十五條 徵收土地手續批准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及時擬定《土地徵收公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徵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鄉鎮)、村(社區)、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土地徵收公告》應包括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地用途、範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籤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作出徵地(含房屋)補償安置決定。

第十六條 在收到土地徵收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和參保名額。用地單位按要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 徵地補償費按規定到位後,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及時交付被徵土地(含房屋)。在徵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期限內不騰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請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徵地補償

第十八條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徵收土地各項補償按有關規定分配使用。

第十九條 實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市區劃分為兩類區片,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和洞頭區靈崑街道行政區域範圍為一類區片,洞頭區(除靈崑街道外)行政區域範圍為二類區片。具體補償標準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上房屋(包括房屋基底佔地)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價值評估時點,給予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由不動產產權人選擇。具體補償和安置辦法根據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執行。建設用地(除房屋基底佔地外)涉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實行包幹和按實相結合的方式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

(一)一類區片具體標準為:其他地上附著物(包括道坦、圍牆、涵洞、水井、坎埠、杆柱、礦渣、簡易棚等)包幹費為10萬元/畝。涉及現(殘)值較高的橋梁、亭臺、門臺等特殊附著物,經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後,可根據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予以補償。

(二)二類區片具體標準為:涉及海島水井等特殊附著物,經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後,可根據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予以補償。

(三)涉及墳墓補償標準為1.35萬元/穴。涉及古樹名木和文物,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農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包括籬笆、水池、糞池、水井、杆柱、水泥板、溝渠、涵管、機耕路、簡易棚等)和青苗(包括蔬菜、水稻、柑樹、桔樹等農作物及林木果樹)實行包幹和按實相結合的方式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

(一)一類區片具體標準為:其他地上附著物包幹費為1萬元/畝,青苗包幹費為1.5萬元/畝。

(二)二類區片按地類包幹,具體標準為:農用地(除林地外)其他地上附著物包幹費為1萬元/畝,青苗包幹費為1.5萬元/畝;林地包幹費(包括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為1.4萬元/畝。

(三)設施農用地上現(殘)值較高的生產設施和附屬(配套)設施等附著物,經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後,可根據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予以補償。

(四)林地涉及的林木種苗、設施農用地涉及的畜禽養殖等遷移費用,經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後,按實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違法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後,搶種搶栽搶建等不正當行為增加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一類區片徵地現場處理包幹費標準為0.3萬元/畝;二類區片徵地現場處理包幹費0.1萬元/畝。徵地現場處理包幹費用於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政策處理和工作費用。

第四章  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和留地補助

第二十四條 一類區片,根據徵收農用地(除黃海標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積,每畝核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標。二類區片,根據徵地地類面積,核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地補助,農用地(除林地外)9.6萬元/畝,林地5.6萬元/畝,建設用地8萬元/畝,未利用地6萬元/畝。

第二十五條 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處置:

(一)由政府有償收回或者置換安置房。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制定實施。

(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政府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出讓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由政府通過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返還。

(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建設。土地使用權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經批准後協議出讓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出讓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全額繳入國庫,再由政府通過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返還。

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原則上選址在本鄉鎮(街道)範圍內。涉及跨鄉鎮(街道)選址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審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應當集中使用,鼓勵住宅用房安置指標與本鄉鎮(街道)內的其他村(社區)合併使用或者與其他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聯合建設。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管理,建立村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結算制度,對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核定、使用等收支情況實行臺帳管理。

第五章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 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徵收農用地面積,每畝核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數2.4個。

第二十八條 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專項資金,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補貼。用地單位根據核定的參保人數繳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列入徵地成本。繳納標準為7.5萬元/人。

第二十九條 年滿16周歲的被徵地農民可以納入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人地對應」原則,提出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對象名單。參保指標不得非法轉讓、買賣。

第三十條 建立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的制度,為被徵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貪汙、挪用、截留、私分徵地補償費用及有關土地規費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阻撓和破壞徵收土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和從事徵收土地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徵收土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收回國有農林漁場土地的,補償標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5日開始施行,有效期10年。《溫州市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同時廢止。

相關焦點

  • 浩碩律師|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的拆遷有什麼區別?
    在徵收土地的案件裡,經常有當事人搞不清楚自己的土地性質。那麼土地分為幾種呢?土地性質的不同徵收的時候有什麼不同嗎?首先,我國的土地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兩種形式。
  • 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出了!
    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出了!近日,市規劃資源局印發了《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2020)》維護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關於印發《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安置補助費為《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涉及的被徵地人員的生活補貼費,標準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二、關於徵地青苗補償標準徵地青苗補償標準按照《上海市徵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執行。
  • 涉集體土地徵收法律規定匯總
    一、關於土地徵收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 農村的徵地補償費究竟是歸農民個人所有,還是歸村集體所有?
    導讀:徵地補償費是廣大被徵地農民非常關心的問題,與農民的生計息息相關。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很多農民和村裡的領導對於土地補償費的歸屬仍然搞不明白,很容易引起糾紛。那麼農村土地徵收時,土地補償費究竟應該歸農民個人所有,還是歸村集體所有呢?
  • 2018年農村土地徵收對象有哪些?徵收安置費用如何分配?快來看看吧
    該法規定的徵收對象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動產。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溝、灘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針對房屋所有權的徵收,一直以來是把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來進行徵收。
  • 最高法判例:村民個人能否起訴徵收部門與村委會籤訂的「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協議」?
    村民以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起訴徵收部門與土地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籤定的內容僅涉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協議》,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此外,土地徵收過程中,與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或行使相關聯的是土地徵收決定、限期搬遷決定、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等行為,以及對相關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等事項,土地使用權人如對上述行為或事項不服,可依法主張。
  • 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常識要掌握,可能關係你切身利益!
    一、關於土地徵收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 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被截留怎麼辦?
    在現實中,有時會出現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被截留的問題,補償款遲遲發不到被徵地農民手裡。遭遇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今天單蘊律師和你說說這個問題。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明確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 【法律知識】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常識要掌握,可能關係你切身利益!
    、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 (轉)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常識要掌握,可能關係你切身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
  • 海曙發布8則土地徵收啟動公告 涉及鄞江、集士港等地
    鄞江鎮集中居住地塊D地塊建設項目擬徵收鄞江鎮懸慈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共1.4822公頃,具體以勘測定界成果為準。四至範圍見示意圖(點擊圖片看大圖)。鄞江鎮攀巖場館新建工程地塊建設項目徵收範圍為鄞江鎮鄞江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共0.4795公頃,具體以勘測定界成果為準。四至範圍見示意圖(點擊圖片查看大圖)。
  • 集體土地被徵收,這些事情要了解
    文|王科丹編輯|王書博導讀:律師經常接到當事人的諮詢:我沒有收到土地徵收的通知或者我沒有籤訂徵收補償協議,但我的土地被不明侵佔了,我應該怎麼辦?下面我們就來聊一聊集體土地徵收中的那些事。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給予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進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 法律是如何規定政府徵收土地的?
    政府徵收土地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不能隨意徵地,政府徵地的時候,需要有大量的徵收文件報批審核以及公告。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政府徵收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
  • 新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徵地補償款卻不歸村委會?
    導 語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不斷發展,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多地被徵收,有的甚至整個村的土地被徵收。徵收意味著獲得徵收補償款,徵收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款如何分配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土地補償款歸誰?一般而言,集體土地徵收中的土地補償款的歸屬為集體經濟組織。在實踐中,由於集體經濟組織的缺失,土地補償款經常由村委會進行管理。
  • 當下實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整體土地制度
    目前對於徵收土地的各方面政策的宣貫和落地上,全國各地下放時間以及政策聯動都不同。 下面帶大家了解一下當下實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整體土地制度。
  • 農村土地被徵收:徵收流程是什麼?補償標準有哪些?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的徵收和補償是每一個農民都息息相關的事情。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那麼土地怎麼徵收?有哪些補償?
  • 哪些情況下,我可以拒絕土地被徵收
    徵收土地要滿足一定條件的,被徵收人在面臨土地被徵收時,一定要注意土地徵收是否合法,如果徵收主合法的,可以拒絕土地徵收,那麼怎樣的情況下,我可以拒絕土地被徵收的?、土地徵收沒有給予經濟補償、超過徵收批文徵收土地等的情形。
  • 2020年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的這些變化,農民不可不知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 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及規定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規定,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規定包括: (1)城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憲法》、《物權法》都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1982年憲法第十條第一款宣布:「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 深度|韓松:論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處分權能
    可見除鄉鎮企業破產、兼併的特殊情況外,農民集體對其土地使用權沒有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建設的處分權能。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除興辦鄉鎮企業和農民建住宅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說國有土地除存量外,其增量來自對集體土地的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