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0-10-03 法智法律諮詢


導讀:

徵地補償金的歸屬與分配是被徵地農民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徵地補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

下面是李春和律師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

案件詳情:

鄰村的張某(男)和李某(女)結婚後,李某去了張某家,但李某的戶籍一直沒有遷到張某家,2018年,張某承包的耕地被政府徵用,而張某拿到了26萬的徵地補償款。2019年5月,張某提起離婚訴訟李。李某認為如果離婚,26萬元徵地補償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李某的上訴能否得到支持?實踐中常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取得的徵地補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徵地補償具有特殊性質。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礎。徵用耕地是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此時,徵地補償已成為失地農民這一特殊人群的一種生活保障,也是他們今後生活的主要依據。

取得徵地補償金的前提是他是否是所擁有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土地徵收補償具有個人特殊性。在本案中,李先生不是張某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此賠償金應歸張某所有。

第二種觀點認為,徵地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法足額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地補償主要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

其中,土地補償安置補償應歸夫妻一方所有,地上附著物和幼苗的補償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支持第二種觀點。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在於取得財產的時間和性質。首先,只有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徵地補償,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土地徵收涉及的三種收費性質不同

1

土地補償費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土地補償費是對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給被徵地農民,具體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組織成員,具有特殊性屬性。如果夫妻二人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資格參加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2

安置補助

安置補助是指國家在徵收土地時,為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農業人口,取得其生活來源而給予的補助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徵地安置補助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安置補助關係到失地農民今後的生產生活和出路。安置補助金屬於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

地上附著物及苗木補償

地上附著物是指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牛棚等,等等,如果地上附著物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分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也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地上附著物、種苗的補償,歸地上附著物、種苗所有者所有。」

無論是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幼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助費的確定標準相同。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婚後夫妻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種植的農作物,不得轉讓夫妻共同所有制是因為夫妻關係的確立。作物歸種植方所有,苗木補貼歸個人所有;

如果婚後種植農作物,農作物收入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土地被徵用後獲得的青苗補償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回到案發時,由於其配偶李某不是張某所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張某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應屬於張。那個農作物是張某和李某婚後種植的,所以對青苗的補貼應該屬於張某和李某。

夫妻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組成;集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收入分配和土地補償費。那些在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已經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支持支付相應份額的請求。」

安置補助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其補償對象只能是失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在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夫妻雙方都是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份額。

李春和律師小結:

以上就是對相關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文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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