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拆遷安置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文 | 馬亞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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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讀者來信:
結婚後,男方家拆遷了,賠了兩套房,現在男方出軌,打算離婚,自己能分到拆遷房屋嗎?
這實際在問:
拆遷安置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而一方的婚前財產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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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財產轉化而來的財產因另外沒有作出任何貢獻。
因此,仍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比如,一方婚前房屋的增值及出租收益就是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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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婚後拆遷而來安置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一、完全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按比例置換。
如果拆遷安置房完全是由男方一方婚前購買或建造的房屋按比例置換而來,則置換而來的安置房就是婚前財產的轉化,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夫家婚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二、拆遷補償方案按照「房屋」與「人口」兩方面因素進行賠償。
浙江紹興的一則案例中。
紹興中院認為,《安置補償協議書》確定的安置房來自於男方的兩處房屋。
一處系男方祖傳房屋,該土地房屋所有權與女方無關,故女方並不享有對應的拆遷安置利益。
另一處系男方98年申請建造,當時戶內人口為男方、男方媽、男方爹,故被拆遷房屋系上述三人家庭共有財產,故該房屋因素相對應的拆遷安置利益也與女方無關。
但從《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可知拆遷補償考慮「房屋」與「人口」兩方面因素。
同時,男方、女方、男方媽、爹系被安置人口,故應認定房屋徵收安置權益系本案男、女方的共同財產。
(04)
但女方僅就拆遷安置權益中因「人口」因素形成的部分享有權利。
因此,拆遷利益分配上應當根據實際貢獻度有所區別。
最終,法院考慮拆遷政策,被徵收房屋實際面積,男方、女方、男方媽、爹4人的人口因素及對案涉房屋拆遷利益獲取的作用力、房屋被徵收前後對本案當事人生活影響程度、生活需要等實際綜合情況。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女方對拆遷安置利益享有7%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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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拆遷安置房的分配,還有以下裁判規則需要注意: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自己的拆遷安置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
宿遷中院認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該房屋應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離婚或者繼承時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由於訴爭安置房屋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且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而離婚訴訟又不可能有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處於共同共有狀態的該種房屋不宜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解決,當事人可另案通過析產糾紛再行處理。
繼承糾紛也是一樣,如果還未籤訂拆遷補償協議,尚未拿到安置房或者拆遷補償款,則不能就此期待利益進行分配。
三、男方婚前房屋拆遷款轉化的存款,應歸男方個人所有。
如果房屋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歸併取得,則該房屋及該房屋因拆遷取得補償款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指導案例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