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英偉律師
【案情簡介】
白某1與靳某為夫妻關係,白某2為靳某與白某1之子。姚某與白某2原系夫妻關係,2006年3月20日登記結婚。2012年8月20日,靳某(乙方)與騰退辦公室(甲方)籤訂《XX村「城鄉一體化」改造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方案》,約定:乙方騰退的宅基地位於西院-1號,確認宅基地面積164平方米,建築面積114平方米,上述四人均為應安置人員。同日,靳某、白某1、白某2基於該補償協議,獲得了A號、B號、C號、D號共計四套房屋(沒有房產證)並獲得了共計2079670元房屋騰退補償款。姚某作為應安置人對於騰退款、安置房以及安置租金依法享有財產權益,要求依法分割,故訴至法院。
被告靳某、白某1、白某2辯稱,不同意姚某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拆遷宅基地與姚某無關,姚某沒有參與建房,對家庭無貢獻,對子女也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二、拆遷款中周轉補助費已實際用於周轉支出,姚某無權主張分割。三、姚某戶口不在拆遷宅基地內,姚某僅享有50平方米安置指標,對安置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其主張分割租金收益,於法無據。
【法院判決】
一、宅基地騰退補償款636230元歸被告靳某、白某1、白某2、共同所有;
二、被告靳某、白某1、白某2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姚某補償款50000元;
三、原告姚某有權居住使用301號房屋;
四、被告靳某、白某1、白某2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姚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房屋租金收益46500元。
【律師解讀】
宅基地拆遷案件一般是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拆遷協議及家庭成員對於拆遷房屋翻擴建的貢獻情況,綜合考慮因素進行分配。
本案訴爭的房屋及騰退補償及所得款系基於戶主為白某1的宅基地和其上房屋拆遷所得。鑑於宅基地為白某1與靳某結婚所得,同時,白某2、姚某並未參與該宅基地上房屋建設。根據《槐房村「城鄉一體化」改造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方案》,宅基地補償款、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作價、騰退補償獎勵費、重點村綜合補助費、搬家補助費均歸靳某、白某1所有;提前搬家獎、工程配合獎,白某2、姚某共計應得44000元;因姚某、白某2共享有100平方米安置面積,故二人期房補助費應得38000元。
姚某與白某2應得份額為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因白某2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故分割時姚某可以適當多分。靳某、白某1、白某2庭審中表示三人的份額不需要進行分割,故其餘騰退補償款歸靳某、白某1、白某2、共同所有。現騰退補償款均在靳某、白某1處,其應當向姚某給付50000元。
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周轉補助費雖由靳某領取,但已實際用於租房支出,姚某亦居住使用租賃房屋,且並未支付房屋租金。
姚某作為拆遷被安置人,應享有相應的安置權益。依據《槐房村宅基地騰退回遷安置房認定單》,可以確認靳某選購A號、B號、C號、D號房屋時使用了安置人口姚某優惠購房指標,故姚某主張有權居住使用A號安置房屋。姚某要求上述房屋歸其所有,因房屋產權證書尚未辦理,不具備分割所有權條件,應當待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時,可再行處理。
關於房屋租金收益,因A號、B號、C號、D號房屋尚未分割,姚某、靳某、白某1、白某2對上述房屋均有權使用,而靳某、白某1、白某2將部分房屋出租,姚某作為使用權人有權分割已經產生的租金收益,具體份額,根據房屋出租時間、租金情況以及姚某、靳某、白某1、白某2所佔房屋份額及對房屋的貢獻酌情決定給付4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