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陳世堅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陳世堅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溫慶壽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溫慶達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何發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
陳世堅在向邱某、王某田、陳某等人出借高利貸後,為獲取高額利息、財物等非法利益,糾集溫慶壽、溫慶達、何發強等人,逐步形成了以陳世堅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溫慶壽、溫慶達為重要成員,被告人何發強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採取威脅、恐嚇、毆打、打砸門窗、強買強賣等非法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影響惡劣。
富川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世堅高利貸發放後,為謀取高額利息及強行索債,多次糾集他人實施威脅、恐嚇、毆打他人、打砸門窗、上鎖阻撓正常經營等非法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溫慶壽、溫慶達、何發強為強行索債,在被告人陳世堅的糾集下,實施威脅、恐嚇、毆打他人、打砸門窗、上鎖阻撓正常經營等非法行為,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陳世堅、溫慶壽以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將車輛出賣,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世堅、溫慶壽、溫慶達、何發強構成尋釁滋事罪,指控被告人陳世堅、溫慶壽犯強迫交易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世堅起組織、糾集作用,被告人溫慶壽、溫慶達、何發強積極使用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債,均是主犯,應當按其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何發強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發強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世堅高息借款給他人使用,為了謀取高額利息及強索債務,在被告人陳世堅的組織、領導下,形成以被告人陳世堅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溫慶壽、溫慶達為重要成員,被告人何發強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賀州市八步區範圍內採取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滋擾、糾纏以及採用毆打他人、打砸門窗等暴力手段進行討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百姓、擾亂經濟及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是一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據四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20【第490期】
文章來源: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