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都市現場江西法院綜、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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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老漢本以為能與35歲女子成就一段「甜蜜夕陽戀」,但事與願違,最後不僅老婆沒娶到,彩禮也要通過打官司要回。
2018年下半年,61歲的喪偶老人黎某經人介紹認識了35歲的離異女子黃某,後雙方確定戀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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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黎某按農村習俗經介紹人梁某給黃某上門禮48000元,同月雙方訂婚,黎某經梁某支付彩禮52000元給黃某,合計100000元。
雙方訂婚後,黃某在黎某家居住生活,期間黃某提出要辦理結婚登記,但黎某認為黃某不務正業,有吸毒史,且雙方共同生活僅兩個月不到,便未答應。(註:共同生活期間,黎某微信轉帳給黃某約5900元。)
2019年10月左右,雙方因生活費等發生矛盾,黃某離開黎某家。黎某遂訴至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黃某返還給付的彩禮10萬元。
黃某認為:生活費和48000元是黎某考慮到自己經濟條件較好,贈與給她的。雙方訂婚後共同生活期間,黎某一直推諉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對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故黎某方存在過錯,無權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黃某對於52000元為彩禮並無異議,對於2019年6月給付的48000元認為系贈與,但該48000元系經由介紹人梁某交給黃某,與上述52000元的交付方式相同,而根據農村習俗,該款項實際為上門禮,亦屬於彩禮的性質。因此,黎某支付的彩禮為10萬。
黎某與黃某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黎某要求黃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在確定彩禮的返還金額時,應當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財產使用情況、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作出處理。
本案中,雙方生活時間較短僅為三個月左右,且無證據顯示黃某所收取的彩禮已經用於雙方的共同生活,而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10萬元亦屬於金額較大的範圍。基於此,最終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彩禮的返還比例為80%,黃某應返還黎某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