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帳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帳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帳原始憑證。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發票的領購: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
開具發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具體的特殊情況包括:一是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二是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做到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開具發票後的特殊情況的處理: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代開發票: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發票的保管: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發票的丟失處理: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是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是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是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單位和個人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開未開發票的或發票開具不規範的處罰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結語: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請大家規範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