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與本公司訂立合同交易自我交易,該合同是否有效?

2020-10-18 律師說案
法律知識要點:董事、高管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進行,這是董事、高管對公司應履行的勤勉和忠實義務,不能有損害公司利益的。但是,在實踐中有的董事、高管以自己或配偶、近親屬的名義,與本公司訂立合同進行交易,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從上述條文理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必須要有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作為依據,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忠實義務的有效履行,防止公司董事、高管存在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規定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董事、高管必須嚴格遵守,禁止自我交易。
所以,董事、高管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該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並承擔損失賠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董事、高管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進行自我交易的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從公開的法院判例來看,也有少數法院的判例認為董事、高管與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如果沒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該交易合同有效,顯然這種判決是把有無損害公司利益作為認定公司董事、高管進行自我交易的行為是否有效的標準,董事、高管實施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因此,筆者建議對於此類在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當事人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事先了解當地的司法裁判標準,提前把握訴訟風險。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置業公司訴稱:原告系自然人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周某亮系原告公司的股東、副董事長。因被告長期佔用廣場1號區101-112室房屋,原告於2017年要求被告遷讓出上述房屋,被告出示了2010年12月6日由原告公司蓋章的協議書一份,抗辯其對房屋享有使用權。
經原告公司其他股東辨認,均表示對此不知情,該份協議系被告利用接觸公司印章的機會私自製作。且上述協議未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被告作為公司的股東及副董事長,違反規定,損害公司利益。
原告置業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2010年12月6日關於龍川廣場1號區101-112室房屋使用權約定的《協議書》無效。
被告周某亮辯稱:廣場1號區101-112室房屋由被告收回來的,107-109室鑰匙一直在被告手裡,其他的都是由公司出租出去的,雖然被告有經營權,但是其從來沒有向租戶要過房租。
法院審理查明:置業公司系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周某亮系置業公司的股東、副董事長。位於廣場1號區101-112室房屋系置業公司所有,其中的107-109室房屋現由周某亮佔用並收取收益,其餘房屋由置業公司佔用並收取收益。
2017年4月17日置業公司在法院起訴周某亮,要求周某亮從侵佔的廣場1號區107號、108號、109號門市房遷出。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周某亮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10年12月6日的《協議書》,《協議書》載明:
周某亮為公司副總經理及股東,考慮其為公司所作貢獻,鼓勵其為公司創造更大效益,兼顧股東分紅需求及公司資金需要,經與其協商,將公司所有的廣場門市房101-112(面積共為951.67平方)使用權交付周某亮,時間為永久性使用(期間其所投公司股份須不減少)。使用權收益歸周某亮所有,收益及產生費用支出與公司無關。
因該份《協議書》的出現,置業公司在上述房屋遷讓糾紛案中撤回起訴,後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份《協議書》無效。
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該案中,2010年12月6日被告周某亮與原告置業公司籤訂《協議書》時系置業公司副總經理,屬於高級管理人員,雙方籤訂協議時並未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置業公司章程亦沒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相關規定,且被告周某亮只獲得利益,未支付任何的對價,顯然《協議書》內容違反上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故雙方籤訂的《協議書》無效。
裁判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原告置業公司與被告周某亮於2010年12月6日籤訂的《協議書》無效。
案例評析
該案中,協議籤訂時,被告周某亮系置業公司的副總經理,屬於高級管理人員範圍,被告置業公司章程中均沒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明確規定,並且也未經股東會這一公司權力機關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根據《協議書》的內容,被告周某亮亦是純獲得利益,客觀上損害了置業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涉案《協議書》因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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