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民法典合同編逐條解析(法條附英文翻譯)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
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Article 505 The validity of a contract concluded by a party in excess of its business scope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Section 3 of Chapter VI,Part One and that of this Part.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hall not be denied only on the reason of overstepping its business scope.
經營範圍由誰定?
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由此可知,公司的經營範圍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也即是由股東決定的。但因為公司經營範圍需要進行「依法登記」,就必然會涉及到國家機關對經營範圍的管理問題。公司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即公司的經營範圍雖然是由公司章程決定,但不是可以隨意規定的,有些產品或行業的經營需要經過批准,有些行業根本也不會批准一般公司經營。因此,章程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規定。
登記機關對經營範圍的指導意見是什麼?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4年專門頒布了針對公司經營範圍的指令-《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將公司的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必須經營相關部門批准才能經營的項目,而一般經營項目是不需要經過批准的,可自由由公司在章程中規定。
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原因?
由於公司設立前股東對市場的研判和公司實際經營後的市場情況經常會有較大的不同,而變更經營範圍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時間,因此,公司超範圍經營的情況會大量存在。對於超過公司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正是本條擬回答的問題。
本法條對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效力判斷的指導原則使人昏昏
本法條規定的判斷超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效力的原則仍然是援用本法第一編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實際上第三編第三節中並沒有關於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相信你在裡面找不出理想的答案,因為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問題。
本法條的立法問題
本法條沒有很好地與工商部門關於經營範圍的規定進行銜接,沒有將經營範圍細分為「許可經營範圍和一般經營範圍」。立法者所指的超越經營範圍顯然是指超越了一般經營範圍,而不是超越許可經營範圍,因為超越許可經營範圍屬於「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為理由就可以確認合同無效」的情形。法律不會容忍一個超越許可經營範圍的合同成為有效的合同,如違反菸草專賣規定超範圍經營菸草的、未經金融部門批准超範圍經營金融業務的、未經批准擅自經營軍火的等。如果超越許可經營範圍即可認定合同無效,那法典規定的「不可僅以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也太不嚴肅了吧。
實踐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一方超越一般經營範圍,另一方認可的,不涉及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時,合同當然是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以「超越經營範圍」主張合同無效。
雙方均超越了各自的經營範圍,雙方無異議的,合同有效。
一方超越許可經營範圍,但事後獲得相關部門許可的, 可按照未超越經營範圍看待。
一方超越許可經營範圍,另一方認可並接受了對方履行的合同義務的,不得以「超越許可經營範圍」為由,拒絕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相關責任。
5. 因超越許可經營範圍而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的,不得以此為理由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應自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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