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合同規定的3點重要變化+解析+法條

2020-11-09 微視聚焦

轉自:微信公號「法務之家」

民法典》對於借款合同的規定相較於舊法的重大變動集中體現在第六百七十九條和六百八十條,本文總結如下:①

一、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而非「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後,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儘管其已經成立,並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係,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係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仍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後無效,或被撤銷,合同雖已成立。但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則不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評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因此,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此種合同的特點是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間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是不科學的。因此,貸款人的支付借款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

二、高利放貸行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增加規定了「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內容。此前的有關規定都體現在部門規章層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的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後,對於高利放貸合同認定無效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當然,此類合同若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應當屬於部分無效合同,即超出國家規定的那部分利率約定無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沒超出國家規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後,對於高利放貸行為既存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即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職業放貸人)和詐騙罪(套路貸),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認定為部分無效的可能。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民法典對此也進行了修改,禁止高利放貸的規制對象不再僅僅限於自然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非金融機構單位也在這一條款的規制之列。當然,對於何為借款的利率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雖然此前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將借款利率規定為24%和36%,但一則該規定並不適用於金融機構,二則司法解釋對借款利率進行規定是否越權也存在疑問,故民法典有關借款利率的規定尚需進一步明確。

三、對於利息的規定的變化

第一種情形是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對此進行了修改,不再區分借貸雙方是單位還是個人,也不區分出借人是否為金融機構。即借貸雙方中即使有一方屬於單位,如果借款合同對利息未作約定,同樣視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的這一規定顯然吸收了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合理內容,該解釋第25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不過司法解釋的規制對象不包括金融機構,而民法典將這一條款的規制對象擴大到所有單位,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就要求作為出借人的一方,如果本意是對方應支付利息,則在籤訂借款合同時不僅要約定利息,而且要對利率作出明確約定,避免發生糾紛時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第二種情形、借款合同雙方雖約定利息,但利率約定不明。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因此,在此類情形下需區分借貸雙方中是否存在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單位。如果雙方均系自然人,則仍然視為沒有利息。若一方或者雙方為單位,且不能就利率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即此種情況下,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附:法條

第三編 合同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注①摘自微信公號「經典案例庫(ID:yaozhidoulvshi)」,文字:隋麗書

相關焦點

  • 《民法典》借款合同規定的3點重要變化+解析+法條
    《民法典》對於借款合同的規定相較於舊法的重大變動集中體現在第六百七十九條和六百八十條,本文總結如下:一、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而非「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
  • 《民法典》借款合同規定的3點重要變化+解析+法條 |
    《民法典》對於借款合同的規定相較於舊法的重大變動集中體現在第六百七十九條和六百八十條,本文總結如下:一、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而非「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借款合同規定的3點重要變化+解析+法條
    二、高利放貸行為無效此次《民法典》增加規定了「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內容。此前的有關規定都體現在部門規章層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的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後,對於高利放貸合同認定無效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當然,此類合同若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應當屬於部分無效合同,即超出國家規定的那部分利率約定無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沒超出國家規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後,對於高利放貸行為既存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即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職業放貸人)和詐騙罪(套路貸),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認定為部分無效的可能。
  • 《民法典》借款合同與《合同法》借款合同內容有哪些變化
    《民法典》借款合同與《合同法》借款合同內容有哪些變化一、條文變化民法典借款合同專章共14條,自第667條至第680條,主要規範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對借款合同的定義、形式及內容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 《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六大變化
    基於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認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重大變化,以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後,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夠做到正確適用法律。據此看來,似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適用範圍並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 《民法典》:關於借款合同的亮點變化解讀(附法條原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間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是不科學的。因此,貸款人的支付借款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此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二、高利放貸行為無效《民法典》增加規定了「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內容。此前的有關規定都體現在部門規章層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的明確規定。
  • 民法典學習心得 | 《民法典》合同編分則重點法條解讀
    與《合同法》的規定相比,分則新增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四章,同時在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原有典型合同的規定中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據此,本文選取買賣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三種典型合同,對其重點法條,特別是《民法典》中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條文進行解讀。
  • 學習民法典丨《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六大變化
    基於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認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重大變化,以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後,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夠做到正確適用法律。據此看來,似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適用範圍並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 【學習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六大變化
    基於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認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重大變化,以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後,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夠做到正確適用法律。據此看來,似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適用範圍並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 《民法典》對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六大變化(附借款合同章)
    基於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認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重大變化,以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後,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夠做到正確適用法律。據此看來,似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適用範圍並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 《民法典》亮點解析③:合同篇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 1260條,其中合同編就佔據了526條,可見其分量之重。亮點一:「綠色原則」 引導理性環保消費「面對嚴重的生態危機,如何有效地利用資源並防止生態環境破壞,已成為民法典的重要使命,此次民法典首次將「綠色原則」 規定為民事活動及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並且將舊物回收規定為合同的附屬義務。」
  • 民法典:借款合同的新規定將對民間借貸有哪些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第679條至680條對借款合同成立、利息等內容作出了規定,相比舊法變動較大。本期民法典學習專題系列青年微團課推送短視頻《民法典借款合同的變化》,主講人:許書琴。
  • 《民法典》借款合同章的金融商事解讀 | 融金尚法社
    本條是關於借款合同的定義,較《合同法》內容無變化,其金融商事適用需把握如下要點:1.金融借款不同於民間借貸。儘管我國《民法典》繼續將金融機構出借款項的金融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合同作了統一規定,但是二者在出借人資格、款項來源、借款用途、合同性質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 《民法典》中保證合同應該注意的四點
    最重大的變化存在於第3款,《民法典》第687條第2款第3項規定,「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中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實施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 《民法典》典型合同重點法條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重點法條如下: 1.承攬人是不是必須親自完成工作? 答:是的,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民法課堂】《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一、《民法典》&34;涉及的重要變化(一)將&34;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三、《民法典》&34;涉及的重要變化(一)完善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34;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34;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
  • 民法典 | 《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01《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涉及的重要變化(一)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
  • 民法典丨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六大變化
    基於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認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重大變化,以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後,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夠做到正確適用法律。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已經失去了適用的前提條件,自然不應保留。二、合同編借款合同章適用範圍的變化關於借款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都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 劃重「典」:《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34;涉及的重要變化(一)將&34;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第一條規定:&34;三、《民法典》&34;涉及的重要變化(一)完善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34;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34;(二)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民法典》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
  • 《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中這些規定
    21、最高額抵押遇見查封——最高額抵押權多擔保的主債權確定事由的新變化(《民法典》第423條的新變化解讀)。22、如何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財產進行描述,使質押財產特定——《民法典》第427條解讀。五、《民法典》合同篇的新變化及對信貸業務影響1、合同的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