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加預約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規定。關於預約合同,《合同法》沒有涉及。在籤訂土地、礦產資源出讓轉讓合同、房地產開發轉讓合同中,常常預先籤訂意向書、預訂書或者備忘錄等,明確雙方合作意願或者合作構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要求預交一部分訂金。雖然沒有正式籤訂合同,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也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稱之為預約合同。如果違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過去稱為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比締約過失責任要重,締約過失責任不能請求賠償違約金。民法典對此明確規定。民法典第495條:「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隨著經濟深入發展,實踐中出現了保理合同糾紛,合同法沒有涉及。保理合同是指保付代理業務,簡稱保理,是銀行購買供貨企業因賒銷產生的短期應收帳款債權,貨款由銀行預先支付給賣方企業,然後銀行作為債權人代理賣方再向買方企業催收。銀行參與到買賣雙方,在性質上屬於債權轉讓。保理分為商業保理、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保理的優勢在於融資功能,如貿易融資、應收帳款的催收以及信用風險與壞帳擔保等。實踐中保理業務形成一些慣例、規則,民法典把成熟有效的規則確定下來,設一章9個條文調整規範保理合同。第761條:「保理合同是應收帳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保理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公司企業,保理人接受應收帳款債權後,成為新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應收帳款,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保理人為債權人提供資金、帳款管理、催收等業務。第763條規定對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帳款,再與保理人籤訂的保理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保護保理人的合法權益,除非保理人明知虛構。應收帳款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應收帳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的,從而損害保理人的合法權益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第766條賦予了保理人追索權,既可以向應收帳款債權人追索融資款利息或者回購應收帳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帳款債務人追索債權。這樣規定有利於充分保護保理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約定追索權的,保理人只能向應收帳款債務人主張。對於同一應收帳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情形的,第768條規定確立了四個受償順序: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順序;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債務人的轉讓通知書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比例清償。這個清償順序也與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相一致。第769條明確了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債權轉讓規定。
關於物業服務合同,國務院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中已有規定,各地也都有實施細則,實踐中積累了成熟經驗。民法典職責就是上升為法律條文,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物業服務合同涉及事項很多,民法典高度濃縮為一章14個條文。第937條規定了其內涵和外延。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合同內容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以及服務交接等條款。第939條明確了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後來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員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均對業主具有法律效力。在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業主還不存在,房地產開發商只能自己選定,通常是格式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明顯不公平。第943、944條分別規定了雙方的義務。物業服務人的主要義務是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計算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或者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業主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報酬。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報酬。業主如果逾期不支付報酬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有權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對業主裝修房屋也作了規定。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合理注意事項,配合必要檢查。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關於合夥合同,《民法通則》已有原則性規定,《民法總則》沒有規定,《合夥企業法》作出具體規定。民法典把合夥合同提煉成1章12個條文。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實踐中合夥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均籤訂合夥合同。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絕出資。第969條對合夥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屬於合夥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第972條對合伙人內部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作出規定,遵循四原則:首先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擔。合伙人之間互負連帶責任。第976條規定把合夥合同分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對不定期合夥合同定義為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七、完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具體規則。
關於買賣合同,《合同法》共46條,民法典有53條,相比增加7個條文。《合同法》對買賣合同從出賣人和買受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貨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作出詳細成熟的規定。民法典根據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加以補充完善。增加的內容主要來自於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分別從標的物風險負擔、標的物瑕疵、標的物檢驗、所有權保留以及特種買賣等方面加以完善。
關於租賃合同,《合同法》有25條,民法典共32條,增加7條,主要是完善了轉租、解除合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優先承租權行使等規定,內容來自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案件司法解釋。第706條規定:「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是特意增加的一款規定,是落實合同通則中登記僅僅是履行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的立法精神。第718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這是對民法典總則中關於不作為視為沉默精神的落實。沉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第719條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這是代位償還的規定。第7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出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情形。」這是實踐經驗的總結,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受到限制,無法使用,只能解除合同。
關於建設工程合同,《合同法》共19條,民法典合同編共23條,增加4條,把司法解釋成熟的條文增加進來,涉及合同無效如何處理、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如何處理、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如何認定,以及轉包、違法分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等作出規定。
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其中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該種合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雙方結構,而是三方結構,意味著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因此備受爭議。第三人處於什麼地位?是否享有獨立請求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這條規定了第三人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沒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獨立請求權。實踐中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很多,如在花店訂花,指定送給第三人;在蛋糕店訂生日蛋糕指定送給第三人等。如果店家沒有如期送或遲延送,訂花人、訂蛋糕人不主張權利,第三人權利如何保護?對此,民法典草案第524條修改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明確規定了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代為履行,從而享有獨立請求權。
民間借貸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礦產資源使用權轉讓合同等實踐中經常使用的合同,《民法典(草案)》沒有涉及,實為遺憾。( 作者: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任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