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作為行政收費的主要費種之一,其存在的意義不僅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更重要意義在於督促專利權人實施運營其專利權,促進科技進步。
因此,但凡成為了專利權人,就必定要繳納專利年費以維持自己的專利,這是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
專利權人自專利授權的年度起,到專利保護期屆滿專利權終止時,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的費用,正確地繳納專利年費,是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前提!
如果沒有按規定時間繳納或者繳納數額不足的,可在年費期滿之日起的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相應數額的滯納金,否則將喪失專利權!
然而,由於《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年費規定的複雜性,導致專利年費監控一直困擾著眾多專利權人和專利代理人。
今天由小編來跟大家一起理一理具體有哪些法條對專利年費做出了規定,以及我們應該怎麼按照法律規定監控及繳納專利年費。
《專利法》第43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且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7條對年費繳納的起始時間做出了詳細規定: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2018年8月1日起取消收費)、公告印刷費(2018年8月1日起取消收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同時還應當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8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應當自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1、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不足需要再次補繳的,應當依照再次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時所在滯納金時段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應當繳納的全部年費和滯納金。例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納時段為5月10日至6月10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費人僅交了25元。繳費人在6月15日補繳滯納金時,應當依照再次繳費日所對應的滯納期時段的標準10%繳納。該時段滯納金金額為90元,還應當補繳65元。
2、凡因年費和/或滯納金繳納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審查指南規定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後(目前一般是一個月左右)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權終止通知書,並指明恢復權利的法律程序;恢復權利的法律程序為:申請人應當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未按照規定辦理恢復手續(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並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以及補繳年費和全額年費25%的滯納金)。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者恢復權利請求未被批准的,專利局應當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後,進行失效處理,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專利權徹底失效後,該專利技術將成為公共資源。
當梳理完上面的知識點,小編已頭昏目眩,不知道正在閱讀小夥伴是什麼感覺?如果跟小編一樣,那麼小編建議你使用平臺來幫你監控專利年費,即使不懂上面的知識也能很好的做到年費監控。使用該平臺,只需把專利加入監控,平臺就可以直接向你展示在什麼時間繳納第幾年年費,具體多少金額;以及是否有滯納金,滯納金多少錢;然後還可直接在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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