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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與公司資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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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多數公司一定程度都受到了衝擊,隨著復工復產的全面展開,如何化解危機、轉危為機,對保持經濟平穩運行、助力服務戰「疫」有積極意義。而這其中,資本安全對公司生存、戰勝挑戰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二中院調研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對公司資本安全帶來了三方面的風險,是股東當前必須妥善應對的緊迫問題。
一、違法分紅風險——「合規」最重要
疫情暴發時,正值多數公司年度結算之際。如股東按時、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而公司又有適宜分配的盈餘,股東可以向公司請求分配紅利。但分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違法分紅有違公司資本維持的原則。對於違法分紅風險的防控,確保分紅行為「合規」是最重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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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公司稅後利潤按法定順序分配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可見,公司的稅後利潤應該按照下列順序分配:彌補公司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非強制)、支付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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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下利潤分配方案可適時調整
若上一年度公司盈利,且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後,通過股東會決議形成利潤分配方案,而由於疫情導致公司資金鍊緊張,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調整分配期限和分配金額,以保證公司渡過難關,抵禦經營風險。如果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則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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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增利潤分紅涉嫌抽逃出資應擔責
若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則股東有以出資為限承擔損失的義務,如果通過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則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對於這種情形,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返還出資本息,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其在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延期出資風險——「補足」是關鍵
受疫情影響,公司出資期限屆滿時,部分股東可能存在不能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特別是遇到非貨幣財產未能按期評估、股東資金鍊斷裂,導致其持有的貨幣不足、用以出資的股權貶值等,則將面臨延期出資的風險。特定情況下,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公司還可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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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延期出資風險,公司股東應通過協商解決
對於非因主觀惡意、確因疫情產生的困難,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出資期限;若存在嚴重出資困難、無法實現足額出資的情形,可通過決議對公司進行減資。此外,還應注意,修改公司章程、減資均屬於特殊表決事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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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能協商一致,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延遲出資的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補足」出資
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股東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按時出資後,因疫情導致出資財產貶值,這種情況下,出資股東是無須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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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出資的股東,若確因疫情爆發或防疫措施導致其不能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不可抗力」事由進行免責抗辯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為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對於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時,延遲出資的股東需提供證據證明疫情與其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若在疫情發生前已經遲延繳納出資,則不能適用不可抗力條款。
三、業績對賭風險——「調整」贏未來
為了拓寬融資渠道,許多公司在融資時會與投資方籤訂「對賭協議」,承諾公司在未來一定期限內實現約定的業績增長,否則要對投資方進行補償。新冠肺炎疫情使部分公司無法實現此前承諾的業績,尤其是餐飲、酒店、旅遊、電影等受疫情衝擊較大的服務行業,公司直接面臨業績對賭帶來的風險。
首先,「對賭協議」無法定事由應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不存在上述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應為有效。
其次,評估疫情為對賭業績帶來的負面影響,及時止損並留存證據。從物資供應、客戶需求、物流運力、防疫政策等各方面,綜合評估公司經營受疫情影響的程度;及時採取止損措施,可開展線上辦公,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恢復線下經營,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幫扶政策等;同時,將業績受影響情況和公司的止損措施及時通知投資方,避免因信息不對稱造成對方損失擴大。對政府有關停工停業通知、公司復工復產的時間、公司的經營分析、財務報表、為減少損失採取的具體舉措等證據,進行收集整理,妥善留存。
再次,因不可抗力解除「對賭協議」後,注意不得抽逃出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疫情對公司經營產生根本性的影響,致使業績目標完全無法實現,公司可以主張解除該協議。合同解除後,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投資方請求賠償損失的,公司可以依據不可抗力主張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根據《公司法》關於不得抽逃出資及關於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目標公司應首先完成減資程序,才能回購投資方的股權。
最後,調整業績對賭安排,助長遠獲益。當公司經營只是暫時受到疫情影響,隨著全面復工復產的加快,業績有回升趨勢,實現業績目標有望實現時,公司可以積極同投資方進行協商,主張變更合同,如降低業績標準、順延對賭期限等。調整業績對賭安排,既有助於公司充足資金、保持健康平穩運行,又降低投資方因不能及時收回資金而陷入訴訟的風險。雙方同心協力,共克時艱,以期實現合作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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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素材&配圖|來源網絡
供稿|趙銀豪、趙桐
編輯|蒲寶英
原標題:《疫情下: 公司妥善應對資本安全風險【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法律篇·系列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