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就2020年了,1月25日是農曆新年。我國的法定節假日新年有三天,分別是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
像這樣的法定節假日,實際上有11天,全部是每年的固定時間。當然,這些固定時間是既有農曆,也有公曆的古,還有一個二十四節氣。
公曆的固定節假日有元旦(1月1日)、勞動節(5月1日)、國慶節(10月1日)。
農曆的固定節假日是春節(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初二。注意除夕不一定是大年三十,呵呵)、端午節(五月初五)、中秋節(八月十五)。
清明節不算農曆,也不算公曆,它屬於二十四節氣。「上半年是六廿一,下半年是八廿三,每月兩節不變更,最多相差一兩天。」一般都在4月4、5、6日之間浮動。
如果我們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是同一天,實際上是需要調休的。也就是說可以將工作日中的一天拿來調整為休息日。比如今年春節,1月27日和28日是用來調休的正月初一和正月初二法定工作日的周末兩個休息日;1月29日是調休的1月19日的周日休息日,1月19日正常上班;1月30日是調休的2月1日的周六休息日,2月1日正常上班。
法定休息日,實際上是不需要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發放工資,這屬於按天計算工資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51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除了法定節假日,法律規定只有正常工作了才發工資。也就是說1月份正常18個工作日加上三個法定節假日,發放工資的天數應當是21天,這是按天發放工資的情形。
如果是按月計算工資,計算起來更複雜了。比如,2020年1月份實際上只有18個工作日,勞動者只要這18個工作日全勤,就應當發放整月工資。
調休的四天沒有工資,因為屬於周末休息日,或者調休的時間。周末會發放工資嗎?當然沒有。不要認為我們按整月發放工資,就是認為周末有工資的。
日工資標準應當如何計算?按照2008年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由於每年11天的法定節假日也應當支付工資,所以月進行天數應當等於(365天-104天)÷12個月,結果是21.75天。
如果我們每個月標準工資是2175元,這樣我們計算出來的日工資標準就是每天100元。如果1月份我們請事假一天,那麼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的工資2075元。即使我們1月份全部請事假,用人單位應發的工資也應當是375元。值得提醒大家的是,用人單位請事假額外扣工資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這屬於剋扣工資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並索要經濟補償金。
所以,我們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管理工資的計算是非常嚴謹規範的,絕對會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遇到了單位的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兩年之內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