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中央鐵腕反腐行動中,一批大企業老總相繼落馬,引發社會關注。
因為中國特有的經濟體制,大企業也多是國有企業。不過,從實證的角度看,大企業老總犯罪問題似乎是各國通病,不分國企還是私企。以美國為例。統計數據表明,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70%的企業老總犯罪,發生在42%的大型企業中。與之相比較,58%的中小型企業,其老總犯罪率僅佔30%。
按一般經濟學道理理解,如果企業給予老總的報酬較低,而企業效益很好,企業老總可能因心理失衡而從事貪腐活動。這一邏輯,也曾被中國經濟學界在上世紀90年代廣泛使用,以解釋國企管理者犯罪現象。也因這一理論的流行,在後來的國企改革中,國企領導人的薪酬不斷提高,不但與私企持平,甚至快與華爾街接軌。但事實證明,高薪並沒有減少老總們的腐敗行為。
同樣的現象也出現在美國。經濟學家研究表明,與那些守法的企業高管相比較,因貪腐而走向犯罪的,往往也是所得薪酬最高的那部分人。
發生在2002年前後的美國大型企業醜聞最能說明問題。包括安然公司、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世界通信公司、英克隆生物製藥公司等在內的23家巨型公司,均因涉財務醜聞而轟然倒地。這23家企業的執行長(CEO)的平均年收益,高達6200萬美元;而全美前300家大公司CEO的平均年收益為3600萬美元。也恰是這23位企業高官,在公司醜聞被揭露出來的前3年,通過做假帳等行為,從公司套利達14億美元。而他們所在公司利潤直線下降了5300億美元,公司倒閉後導致16.2萬員工失業!
為什麼拿著最高薪酬的企業家,仍然會如此貪腐呢?社會經濟學家亞歷克斯·梯爾在其專門研究「越軌」行為的專著中,稱這一現象為「特權偏差行為」。具體地說,這些手中握有企業生死大權的老總們,除了內心的貪婪致使對金錢的欲望永遠無法滿足之外,還有三個原因使他們鋌而走險:
首先是權力的虛妄。按拉瓦拉等人的研究,在美國,大型企業高管不僅有經濟權力,而且還有政治權力。他們的交往圈除了商界領袖,還有白宮官員和國會議員。每次總統與議會選舉,他們更是候選人的遊說對象,為候選人提供競選經費資助。長此以往,使得這些企業高管們產生一種「幻覺」:實際掌控這個國家的是他們,沒有用金錢玩不轉的事,他們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其次是因公司過於龐大帶來的「代理」問題。巨型企業的管理實際上是層層委託關係:股東委託董事會,董事會委託董事長,董事長委託總經理,總經理委託中層管理者……最終導致高層管理者幾乎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尤其是結果脫節。加之他們對於「大而不倒」的自信,因此,他們的行為逐漸變得純粹利己,而不是對股東負責。以《黑天鵝》一書而聞名的行為經濟學家塔勒布分析說,在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如果一個建築師建造的房子倒了,導致房東死亡,那麼,建築師應被處死;導致房東兒子死亡,建築師兒子將償命。但在今天上市公司立法中,公司倒了,除非查出高管有貪腐等犯罪行為,否則公司高管不僅毫無責任,而且照拿高薪。
最後是政府監管缺陷。針對美國大企業高管犯罪,梯爾明確寫道,「這些腐敗的執行官是放鬆管制的產物,而這種商業管制在混亂中已經運營了20多年。」他舉例說,在放鬆管制後,以下行為竟然是合法的:名義上把企業總部搬到海外以逃避稅收,但高管們仍然在原地辦公;一方面以壓縮成本為由大量裁減員工,另一方面大量增加行政性支出;董事會內部隨時可以決定提高薪酬,而無論企業經營狀況如何。但是,平時縱容企業高管為所欲為的政府,關鍵時刻卻來「秋後算總帳」。正如許多經濟學家批評的那樣,如果平時就加強監管,那麼,就不會有如此之多的大公司醜聞;而如果政府關鍵時刻控制一下事態,不是搞集中清算,就不會有因醜聞暴露導致的全局性金融危機。
以上三點,又被經濟學家稱為「大企業病」。
美國經濟學家分析的種種現象及原因,當然是以美國為樣本。但至少也對中國有啟迪作用。在中國,特大型國企老總,不僅有經濟權力,還享受行政級別,經濟與行政權力集中於一身,也容易帶來權力的虛妄;與西方股份制企業一樣,國有企業實際上也是委託-代理管理模式,企業老總也存在「道德風險」問題;再就是,因為強調企業自主經營,強調放鬆管制,國企老總的權力如何受約束,同樣是個待解決中的問題。
正因此,我們也必須在查找出癥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改革大型國企治理結構和治理方式,克服「大企業病」,最大限度減少高管腐敗現象。
盧周來(經濟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