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是協議離婚不成後採取的離婚方式,由提出離婚的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申請離婚。
案件受理後,法院首先會調解,讓夫妻雙方和好不離或調解離婚。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會開庭審理,對是否達到離婚條件進行實質審理,達到離婚條件就判離,沒達到就判決不離。
司法實踐中,達到離婚條件的法定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感情是否破裂是沒有客觀標準的,主觀性較強,所以法官有很大自由裁量權。
為穩定社會關係,第一次起訴離婚,通常會認為夫妻感情尚在,不判離;第二次或多次起訴離婚,說明一方離婚的決心非常大,法院會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多數情況下會判離。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