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堅持要離婚,另一方死活不離,咋辦?民法典給出錦囊三妙計

2020-08-19 小白楊普法


  離婚,說起來是個沉重的話題,在我國有「寧願拆十座廟,也不願毀一樁婚」,因此,面對離婚,作為一名律師,我的執業理念是「能不離,最好別離,還是原配的好」,主張「勸和,回家好好過日子」;即使要離,也一貫主張大家一定要慎重,要深思,想好了再決定。在之前根據當事人事後後悔離婚的實際,先後寫過《離婚前要「十思」》、《「離婚冷靜期」是「離婚真實意思表示的保障期」》的相關普法文章


  現實中,總存在極少部分婚姻,夫妻死活過不在一起,一方想盡辦法要離婚,但另一方死活就是不同意,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是條死路民法典是「以人為本,全面保障人的各項權利」的好法典,既要保證甜蜜的婚姻更幸福,也要保障不幸福的婚姻及時止損,即「要愛,就好好的過;要不愛,就好好的散夥」。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解決生活問題的寶典」,我們不妨看看民法典,咋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喬澤斌律師解讀民法典給出離婚的錦囊三妙計如下:

  一、民法典給出的錦囊妙計之一:絕處逢生指出離婚另條路——訴訟離婚

  離婚,也稱為解除夫妻雙方婚姻關係,是指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身份法律行為,是婚姻終止的一種情況。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第一款「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規定,訴訟離婚也是離婚的一種方式。

  訴訟離婚,也叫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而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


  訴訟離婚的特點:是對真正有爭議的離婚事件進行裁判;是典型的合併之訴,既是對離婚進行審理,還要對由於離婚而引起的其他法律後果進行審理,如子女撫養、子女探望、財產分割、經濟扶助、家務經濟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等合併在一起進行審理;實行調解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訴訟離婚的適用範圍包括:(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2)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二、民法典給出的錦囊妙計之二:收集證據調判離,即調解不成判決離。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法院通過調解,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了解當事人離婚的原因、雙方分歧的焦點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進而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平息糾紛,妥善處理。經過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訴或者將和好協議記錄在案,即可終止離婚訴訟。如果達成離婚協議,法院則按照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離婚判決,「感情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分為基本事由和具體事由,基本事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之間感情已不復存在,已經不能期待夫妻雙方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客觀表現的標準是:第一,從主觀標準看,就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復存在,而且不可能期待恢復共同生活,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第二,從客觀標準看,就是調解無效。



  判決離婚的具體事由是: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重婚。一夫一妻是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違反一夫一妻原則而重婚,是構成犯罪行為,是構成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與他人同居,是指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與他人同居,因違反夫妻的忠實義務,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普通的曖昧關係、婚外戀人關係,即便有婚外性行為,如果不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給對方配偶以及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生活中的暴力,包括身體上的毆打、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妨害和困擾。

  虐待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予治療、強迫過度勞動、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遺棄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判決離婚法定事由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配偶一方確有賭博、吸毒、酗酒、嫖娼、賣淫、淫亂、好逸惡勞等惡習,經教育、勸說屢不改正;二是配偶一方因惡習不履行婚姻義務,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分居是指配偶雙方拒絕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行為,在主觀上,配偶確有分居的願望,因感情不和的原因拒絕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客觀上,配偶的夫妻共同生活完全廢止,分開生活已滿二年的,構成離婚法定事由。如因工作、就醫等造成的分居事實,不屬於本條所規定的「分居」。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如犯強姦罪、姦淫幼女罪等,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離婚裁判。因此,要根據離婚的法定事由和具體事由結合自己離婚的實際情況來全面收集準備證據,如家暴的報案出警記錄、住院病歷;重婚、同居、分居的證人證言、租房合同;賭博、吸毒等行政機關處罰決定書等方面來充分準備收集證據在法庭上要靠證據來說話,讓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該判決準予離婚



  三、民法典給出的錦囊妙計之三:若不判離,一年後再訴必定離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的規定如果法院第一次沒有判決離婚,又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離婚,「應當準予離婚」,即法院應當、必須判決雙方離婚。這就是民法典針對以往「久訴不判」,讓「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客觀化「讓冷靜的婚姻及時止損」、「要不愛,就好好的散夥」的人文關懷體現



  四、特別要強調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民法典對離婚的限制一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二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體現的是民法典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對判決離婚的適當禁止


  二是我國並不存在「夫妻兩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離婚」之說我國民法典絕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不管夫妻雙方分居滿多少年(哪怕超過十年),只要不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不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永遠不會因分居時間長而自動解除


  三是我國並不存在夫妻一方今天到法院起訴離婚,明天法院就會判決離婚的情況。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有立案、開庭審判的程序(況且現在部分法院還有個登記的程序),是程序就要有保障雙方舉證、答辯的權利,給予雙方一定的時間(15天或一個月)準備,況且調解是婚姻案件必有的程序。


  四是既然強烈要離婚,就要抓大放小,適當在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方面做出讓步、妥協,不能「一個蘿蔔八頭切,啥都想要」,要懂得適當讓步、交換,好實現離婚目的。 

 

  民法典不愧是密切關注社會問題,並拿出解決現實問題辦法的好法典真正保障人的各項權利,多渠道保障離婚自由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及時止損,好合好散「揮別錯的,才能與對的相逢」的婚姻理念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私權利的保護神,老百姓的護身符」,關注、學習民法典,就是關注自己利益!讓我們學習《民法典》!宣傳《民法典》!貫徹《民法典》!


  附:民法典往期精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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