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華澳信託通道判賠第一案,傳遞怎樣的啟示和信號?

2021-01-11 雲掌財經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當信託公司的通道業務出現風險甚至違約暴雷的時候;作為信託公司往往幾乎不會被追責,也不需要承擔信託計劃違約的相關責任。

然而,近日由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審理的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卻打破了信託通道業務免責的常規。該案件是全國首例判決信託公司通道業務中,對投資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的案件。

該案件極為典型和特殊,而且信息量豐富,極具樣本價值。

過去在通道業務中,信託公司的責任邊界何在?是否能完全免責,一直都是一個爭議的焦點。通過此次上海金融法院的審判,或許又會提供一個不一樣的視角。

今年以來信託業風險四起,險象叢生。無論是主動管理還是通道業務,風險頻發,雷聲不斷。法律意識逐漸豐富的投資者,紛紛將信託公司告上了法庭。

不過從已有的實踐來看,結果並不樂觀。無論是之前大篇幅介紹的吉林信託破剛兌第一案,還是前不久投資人起訴安信信託湖南株洲項目的敗訴,均預示著信託破剛兌的勢在必行。

但每一個信託項目的背後,事實千差萬別,不可一概而論,更不能一葉障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兩個案件均為主動管理類信託項目,信託公司在此類項目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那就是盡職免責和勤勉義務。然而在通道業務中,也出現了被要求判賠的情況,因此該案件就顯得意義非凡。

事情已經過去了一個多月,這個時候進行討論依然會非常有價值。

一.項目性質,非法集資

首先還是要回顧一下該案件的具體過程:

犯罪嫌疑人陳某,浙江聯眾建設有限公司的實控人(下稱聯眾公司,)。他通過王某成立並控制了上海寅潯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簡稱「上海寅潯」)等7家有限合夥企業。

2013年初,陳某、王某等人偽造虛假財務報告與保障房項目資料。並於6月由上海寅潯與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簡稱「華澳信託」)籤訂《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人上海寅潯指定將信託資金由受託人華澳信託管理,用於向聯眾公司發放貸款。

該信託項目金額為2.8億元,約定年化收益為9.5%-12.5%,約定每半年分配投資收益。而產品名稱為:「華澳信託聯眾單一資金信託貸款有限合夥基金」,投資人吳某認購了100萬元。

後來基金到期,投資者無法收回本金,便進行了報案。經調查,該信託募集的資金被上海寅潯用來歸還遼陽紅美置業有限公司的欠款。

時間到了2018年6月29日,王某和陳某被判集資詐騙罪。

由於該案件中的資金大部分用於歸還上述房地產公司的欠款,因此投資者無法追回自己應該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在多次溝通無果之後,投資人吳某遂將華澳信託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兩審結果各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華澳信託應對吳某根據刑事判決通過追贓程序追索不成的損失在20萬元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原告被告均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投資人認為華澳信託對信託資金監管負有全面責任。在信託存續期間,華澳信託出具了虛假的風險排查報告和中期報告,在這幾份報告當中。對聯眾公司的保障房項目進行了一番美好的描述,如財務狀況良好,營收穩定,項目風險可控,未發現重大風險事項。

對於投資者具有極大的誤導性。沒有對項目進行有效監管,應全額賠償責任。

華澳信託則認為,通道業務屬於被動管理型信託,信託公司只是按照委託人指令發放貸款,不對項目做實質性的調查,無義務監管更不保證資金的全部收回。投資者損失是犯罪分子集資詐騙,並將吸收的存款肆意揮霍造成,因此華澳信託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判定的依據

注意法院的這兩段話,非常有深意:

根據《信託合同》,信託公司應委託人指令發放信託貸款,不承擔信託貸款無法收回的風險。信託公司在通道類信託業務中雖僅負責事務性管理,但仍應秉持審慎原則開展經營,在其以自身名義獨立從事信託管理事務時,需盡到必要合理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華澳信託有關項目負責人員已經了解到委託資金來源於社會募集,並明知委託人系借用華澳信託金融機構背景進行資金募集,但未向致詢的投資者作相應提示,也未採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信託存續期間內,華澳信託應委託人要求,對於實際並不存在的投資項目在未經任何調查的情況下,出具內容明顯虛假、足以誤導投資者的《項目風險排查報告》,上述行為客觀上也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資詐騙行為,對吳某的投資被騙受損負有一定責任。

以上是法院的審判,這樣幾點值得關注。

作為通道業務,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加以確定。法院的判決依然沒有脫離通道業務的本質,在同類業務當中,信託公司僅負責事務性管理。不承擔貸款的風險,更不保證貸款的全部收回。

但之所以判決華澳信託承擔20%的賠償責任,是因為華澳信託沒有對前來致詢的投資者做出相應的提示並採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更要緊的是出具了虛假的《項目風險排查報告》,上述一系列行為,促進了犯罪分子的集資詐騙行為。

雖然犯罪分子的詐騙行為是吳某等投資人損失的根本原因,但是華澳信託自身不嚴謹不謹慎的做法,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

因此20%的判賠,不僅顯得主次分明比例合理,而且明確可行,最後終審法院判決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通道類案件的法律效力問題

法律並不是筆者擅長的領域,但是鑑於該案件的價值。借鑑了大量法律人士的觀點和《九民紀要》中的諸多論述,進行一下討論。

關於通道業務的定義:《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規定:「本通知所指銀信通道業務,是指在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產權信託,信託公司僅作為通道,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的行為。」

《通知》將通道業務的核心說的很清楚:1.委託人對資金全權負責,自行管理並承擔風險;2.受託人扮演通道的角色,不負責不承擔任何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九民紀要》當中明確將營業信託糾紛劃分為事務管理信託糾紛和主動管理信託糾紛兩個類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對於「營業信託糾紛」案由的釋義,已經能夠看出最高院將事務管理信託定性為信託法律關係的傾向。

實際上,在通道方責任承擔規則較為清晰的情況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通常傾向於直接就通道方責任的有無及大小作出判定,避免對法律關係性質給予定性。

通道方對信託事務不實施主動管理,自然也不對投資失敗的損失負責,這本是通道業務的本質特徵。只是項目順利時各方自然可以相安無事,當投資失敗後便難免推諉責任,因此,通道業務中受託人的責任承擔問題成為該類糾紛的主要爭議。

有點繞口,慢慢體會

四.啟示和思考

對信託公司

此次華澳國際信託被判,對於業內的震動還是相當之大的。也就意味著今後信託公司在開展通道業務的時候,一定要慎之又慎。要準確把握《九民紀要》內的法律規範及其司法適用,理清其中的責任,承擔具體規則。這是第一例通道判賠案,但絕不是最後一例。

通道業務都是不怎麼賺錢的業務,本案中的涉案金額為2.8億。按照通道費千2的標準,通道費不過區區56萬(高估)。而最後判決賠償是20%的涉案金額,真的是得不償失。

總部位於上海的華澳信託,一直是信託界「小而美」和「精而專」的代表。年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末,華澳信託公司信託資產管理規模1322.03億元。華澳信託2019年實現營業收入9.94億元,淨利潤3.06億元,其中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5.15億元。

不僅如此,華澳信託主動管理型信託資產規模擴張佔比提升,且通道類業務規模有所收縮。主動適應監管的要求,在2020年啟動了引戰工作。後續進展,還有待官方的通報。

對於監管

此次上海金融法院審判這個華澳信託賠償20%,對於行業而言絕對是一件好事情。要知道此次案件中,詐騙方的套路不可謂不深。按照網易的說法,監管的段位提高了。

位於金融中心的上海金融法院,每年會接觸和處理大量的金融合同糾紛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資管、信託這一類的糾紛。其處理的結果和判案依據,按照「同案同判」的思路,有著非常顯著的風向標作用。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監管近幾年大力壓縮通道類業務,要求信託公司提升主動管理信託的佔比。一方面是為了逐步出清風險,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另一方面則是壓實責任主體,讓信託公司回歸本源,提高自身主動管理能力。

投資者保護,也成為了應有之義。

對於投資者,

最難受的還是那些普通的投資者。

多層嵌套的這種項目,或者說「掛羊頭賣狗肉」的這種項目,一般的投資人是缺乏辨識能力的。所以很多投資人購買信託的時候,選擇相信大牌和正規金融機構背書就成為了最優選擇。

這樣的會增加信任感,降低心理防備程度;再加上高息的誘惑和一些理財經理無底線的虛假宣傳,投資者上當受騙實在容易不過的事情了而且此套路經久不衰,已經成為了固定的模板。

投資者在修煉內功的同時,還是需要配備專業顧問。畢竟坑太多,一不小心就是百萬損失。

另外要警惕那些野雞私募,打著各種旗號,背地裡幹的都是違法的勾當。就如本案這樣,不僅偽造保障房項目,還在宣傳材料裡面稱遼寧紅陽的虛假背景。尺度之大,毫無底線可言。

目前私募市場規模已經突破15萬億,尤其是今年以來隨著二級市場的火爆,私募行業迎來了爆發性的增長。但無奈這個行業魚龍混雜。監管有心無力。現實中能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使這些備案的也是良莠不齊。況且備案只是一道程序,不代表其他法律層面的東西。違法違規起來,是一點也不含糊。

最後一點

最重要的最後說,此次案件其實是有它的特殊性在裡面。

原告並非信託關係的委託人,而是委託人以有限合夥形式對外招攬的投資者,其與信託公司並無合同關係,因此法院審查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是否滿足即可,根本無需涉及「《信託合同》中受託人義務排除條款」的效力問題。

不僅如此,該案件作為涉刑案件,有其特殊的情節背景。在有限合夥的募集階段,投資者是專門致電諮詢華澳信託,而且從相關表述來看,信託負責人是了解該項目並且負責人了解到向不特定人群募集的事實之後,並沒有採取相關風險排查和警示措施。有放任有限合夥企業利用華澳信託產品宣傳招攬之嫌。

而且本沒有義務進行風險排查的華澳信託,莫名出具了一份《風險排查報告》。迷之操作,最後就是5000萬的罰款。上述事實正是法院最終認定華澳信託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原因

但是,此類情節在一般的通道業務中較為罕見。

最後的最後

按照天同訴訟圈兒中兩位律師的觀點:

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吳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的案情和裁判思路非常個案,離民刑交叉近、離通道業務遠,不足以成為判斷一般通道業務中受託人責任的參照。不過,華澳信託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的不規範操作對於信託公司應具有警示意義。

所以投資者千萬不可因為華澳信託通道案,將其作為一般通道業務進行類推。上述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提供的個案的價值而不是一類案件的價值。

此次案件中透露出的,對於投資者保護的信號已經非常明顯。對於監管段位的提高,也是值得點讚的一件事情。最後也提醒投資者,今後購買理財和資管產品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此次事件中投資者的追溯可以說遙遙無期。雖然不至於血本無歸,但是20%本金的收回實在是過於慘重。

過去的分業監管和多頭監管,客觀上為信託的通道業務鋪設的生存土壤,而多層嵌套和交易結構的複雜結構又推進了各種形式的演化。資管新規的出臺,宣告盛宴和舞會的結束,潮水退去之後誰在裸泳可以說一目了然。

參考資料

1. 通道類信託的效力及受託人責任,天同訴訟圈兒

2. 21說案|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是否完全免責?上海金融法院:不是,21世紀經濟報導

3. 非法集資型信託第一案!通道業務不免責,華澳信託判賠20%,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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