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產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範圍 生育津貼發放天數調整為158天

2020-12-17 湖南在線

新增產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範圍 生育津貼發放天數調整為158天

      [來源:瀟湘晨報]      2018-08-30 07:30:40

新增產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範圍

生育津貼發放天數調整為158天,難產的增加15天

本報長沙訊 二胎時代,難產、多胞胎生育產假天數如何算?政策實施前已生育的參保對象怎麼辦?新增60天產假是否發放生育津貼?……8月28日,記者從湖南省人社廳了解到,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衛計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對上述公眾關注的熱點進行了明確回應。從2018年5月1日起,將《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產假納入我省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範圍。

通知提出,各地要確保應保盡保,將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及職工納入參保範圍;確保參保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杜絕拖欠和支付不足現象。要根據全面兩孩生育政策對生育保險基金的影響,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制度保障能力,確保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

2018年5月1日起,將《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產假納入我省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範圍。生育保險對合法生育的參保女職工發放生育津貼,標準按《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有關規定執行。生育津貼發放天數調整為15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不過,原有因晚育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而增加的產假不再納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範圍。

那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經生育的參保對象,其生育保險待遇發放仍執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6〕74號)規定,相關待遇不進行追溯處理。

本報記者李柯夫實習生梁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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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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