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零時後分娩按新政執行,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增加30天
昨日,記者從廈門市醫療保障局獲悉,因新修訂的《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將生育津貼發放天數由原來的按98天產假標準發放,調整為「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不少於128天」,較原先增加了30天,市醫保局、市財政局於近日聯合轉發《省醫療保障局 省財政廳關於貫徹執行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進一步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我市生育津貼發放天數進行調整。
延長天數 順產生育津貼天數增加30天
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按日計發,時間標準為:
(1)順產128天,較原先增加30天;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2)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含異位妊娠)的15天;懷孕三個月及以上流產的42天;懷孕七個月及以上流產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為1個月計算。
(3)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宮內節育器的7天;摘取宮內節育器的3天;輸卵管結紮的30天;輸精管結紮的15天;輸卵管復通術的30天;輸精管復通術的15天。
明確申領渠道 機關事業單位按原渠道領取工資
至於新政策執行後的申領渠道,《通知》明確說,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生育、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生育津貼。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明確執行時間 5月1日零時後分娩按新政執行
《通知》明確新政策執行時間,以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間為準。具體來說,2020年5月1日零時之後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保險待遇按新政策執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保險待遇,仍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