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能不能繼承,想必不少人都有這個疑問。特別是一些城鎮居民,在遷出戶籍之後,還想著回農村繼承宅基地養老。但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基本是不認可宅基地的繼承。這是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在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的一個判決。我將判決書中法院本院認為部分截取出來。大家可以看看。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觀點也大致如此。法院認為,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繼承的財產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公民死亡後,自然喪失對原宅基地的使用權,其遺產並不包括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及由此產生的權益屬於遺產,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這裡就不再多列舉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部分基本相同。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涉及宅基地繼承的觀點十分明確。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個觀點是目前多數人在處理宅基地繼承方面的問題。宅地基既然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那跟繼承人是否是農村戶籍或城鎮戶籍都沒有關係,都不能繼承宅基地。而對於宅基地上房產的繼承跟戶籍也沒有關係,只要是繼承人,便有權利繼承相應的財產。我也找了一些有關規定,但從這些規定來看,相關部門似乎還是認可宅基地繼承。
不過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一戶一宅是宅基地的基本原則。但上述規定明確指出,繼承可以突破一戶一宅限制。並且繼承人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後,是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就更加明確,主體也更加寬泛。城鎮居民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規定登記發證。不過這些規定並非法律法規,更多的是部分規章,甚至只能是規範性文件。按法院裁判來說,這類規範性文件並不能作為判決依據。所以我們也沒有看到法院有支持城鎮居民繼承宅基地。
宅基地不能繼承,房子能夠繼承。按照地隨房走原則,繼承了房產,也享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畢竟不能享有宅基地,所以這種繼承還是有所差別。《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按上述規定來看,這種繼承所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