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告訴你宅基地能不能繼承

2020-10-11 葉律師

宅基地能不能繼承,想必不少人都有這個疑問。特別是一些城鎮居民,在遷出戶籍之後,還想著回農村繼承宅基地養老。但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基本是不認可宅基地的繼承。這是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在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的一個判決。我將判決書中法院本院認為部分截取出來。大家可以看看。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觀點也大致如此。法院認為,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繼承的財產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公民死亡後,自然喪失對原宅基地的使用權,其遺產並不包括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及由此產生的權益屬於遺產,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這裡就不再多列舉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部分基本相同。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涉及宅基地繼承的觀點十分明確。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個觀點是目前多數人在處理宅基地繼承方面的問題。宅地基既然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那跟繼承人是否是農村戶籍或城鎮戶籍都沒有關係,都不能繼承宅基地。而對於宅基地上房產的繼承跟戶籍也沒有關係,只要是繼承人,便有權利繼承相應的財產。我也找了一些有關規定,但從這些規定來看,相關部門似乎還是認可宅基地繼承。

不過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一戶一宅是宅基地的基本原則。但上述規定明確指出,繼承可以突破一戶一宅限制。並且繼承人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後,是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就更加明確,主體也更加寬泛。城鎮居民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規定登記發證。不過這些規定並非法律法規,更多的是部分規章,甚至只能是規範性文件。按法院裁判來說,這類規範性文件並不能作為判決依據。所以我們也沒有看到法院有支持城鎮居民繼承宅基地。

宅基地不能繼承,房子能夠繼承。按照地隨房走原則,繼承了房產,也享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畢竟不能享有宅基地,所以這種繼承還是有所差別。《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按上述規定來看,這種繼承所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相關焦點

  • 2020最新高法判例:單純的宅基地不能繼承
    2020年5月29日最新高法判例:單純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裁判要點】解決宅基地能否被繼承的問題,首先需要確認宅基地是否屬於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 戶口從村裡遷走,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繼承?自然資源部給出官方答覆
    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卻一直困擾著他們,父母原來在村裡的宅基地,他們到底有沒有權利繼承?無論是法律規章,還是政策文件,都沒有對宅基地能不能繼承給過官方的肯定回答。在司法實踐上,一般依據《繼承法》和《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來處理。
  • 濟南歷城法院一審判決:婚前繼承婚後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是...
    案情介紹2019年2月,於某夫婦因家庭瑣事經常爭吵,且兩人分居已達3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遂於某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由丈夫韓某繼承所得且登記在其名下的一處房產
  • 順義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繼承終於有答案了
    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繼承,這是一個困擾了很多人的問題,律師在日常接待諮詢中也總有人問到,今天張楠律師就用簡短的篇幅為大家解答一下。解決宅基地能否被繼承的問題,首先需要確認宅基地是否屬於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
  •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前面寫了一篇文章介紹宅基地的繼承問題。我們檢索了大量的法院裁判案例。從法院的裁判案例來看,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繼承的財產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公民死亡後,自然喪失對原宅基地的使用權,其遺產並不包括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及由此產生的權益屬於遺產,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 最高院判決告訴你:已轉為城鎮戶籍,如何保護好宅基地
    核心裁判觀點:本案中,經原審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系陸小平之父陸秀益所有。本案中,經原審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系陸小平之父陸秀益所有。上世紀50年代初陸秀益離開原籍衡南縣三塘鎮群益村上山塘組(2001年5月調整劃歸衡陽市蒸湘區雨母山鄉管轄)到衡陽市線帶廠工作並轉為城鎮戶籍,陸小平出生後一直隨父母在衡陽市生活,亦為城鎮居民。
  • 自然資源部:不得拒絕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並辦理登記
    ,理由是農村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城鎮戶籍的子女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或者根據物權法上「房地一體」或「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原理,即使對涉案房屋的土地予以認可,但是也不給予確權,現在自然資源部對此有了明確的規定,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宅基地並確權不再有障礙。
  • 【法視界】父輩的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繼承?原來大部分人都錯了!
    關注我們↑農村老人去世後宅基地如何處理,子女能不能繼承?可以繼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比方說老王的父母在農村宅基地上修了一棟房子,當他的父母百年離去的時候,老王只能繼承那棟房子,而不能繼承宅基地。
  • 婆婆去世後喪偶兒媳能繼承遺產嗎?法院:盡主要贍養義務,能
    【婆婆去世後喪偶兒媳能繼承遺產嗎? 法院:盡主要贍養義務,能!】廣州的楊老伯和江老太系夫妻,兩人先後於2008年和2018年去世。生前兩人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阿英五姐妹和阿垣。阿垣與朱某是夫妻,兩人共同生育了兩個兒子,後阿垣在2015年4月去世了。 五姐妹在成年後陸續外嫁。
  • 女婿也能繼承宅基地,還先於兄弟姐妹?政策下,宅基地繼承有變!
    但是,依據中國的傳統來看,農村的宅基地和農房,大多只能由兒子或女兒繼承,他們是理所應當的第1順位繼承人。而如果說女婿也可作為第一繼承人,而繼承老丈人家的宅基地和農房,不知道大家會作何考慮。其實,隨著國家政策對農村扶持力度的不斷加大,農村的宅基地價值正在被凸顯出來。再加上宅基地的三權分置以及「一戶一宅」政策的出現,農民對於宅基地所能行使的權力,實際上是縮減的。
  • ...判決:婚前繼承婚後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情介紹2019年2月,於某夫婦因家庭瑣事經常爭吵,且兩人分居已達3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遂於某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由丈夫韓某繼承所得且登記在其名下的一處房產。
  • 最高法最新判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依法...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有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附註欄註記的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 最高院判決告訴你:已轉為城鎮戶籍,如何保護好宅基地(附:超強建議)
    正 文核心裁判觀點:本案中,經原審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系陸小平之父陸秀益所有。案件來源: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84號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事實概況:陸小平申請再審稱:1.再審申請人並不是對南政(2000)土建許字第3405號《衡南縣城鄉個人建房宅基地許可證》(以下簡稱3405號證)項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張權利,而是請求對衡南縣政府頒發給陸魁春的
  • 戶口遷出能繼承宅基地嗎?
    宅基地屬於誰?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屬於本村集體所有,農民僅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目前,我們的宅基地實行的政策是一戶一宅,那麼戶口遷出,能不能繼承農村的宅基地,以及徵拆款怎麼分?
  • 最高法判例: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
    裁判要點 自然資源部2020年9月9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覆中「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 2020年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麼繼承
    把戶口遷走了,這意味著老家的宅基地就不能繼承,這讓很多人表示不解。近日,有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嗎?自然資源部最新消息來啦!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嗎?  近日,自然資源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覆。
  • 自然資源部: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對於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申請法院審理,在判決之前人民政府的決定是否可以作為登記依據,涉及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行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 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 「不是法定繼承人也能繼承」是個好判例
    最後,法院判決這3套房屋由馬某繼承。(9月6日《現代快報》)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人只能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表弟確實不在繼承的範圍之內。現行《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 為了父母留下的房,6個子女對簿公堂,法院的判決極度舒適
    ,2019年8月,他們訴至法院。法院開庭後,被告分別進行了答辯。其中大女兒提出,不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兒子提出,母親蓋的房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款應該歸他所有。第三人李明辯稱,房子是由張雲芳的三個女兒和二兒子共同出資建設,建在大女兒和二兒子的宅基地上。遺囑只寫了收益權,沒寫所有權,拆遷款全部在他那裡,等協商好再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