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乳山公安:兩名「非訪」人員越級走訪被行政拘留

2020-10-25 大海融媒體快報

乳山發布微信公眾號10月25日報導,日前,山東省乳山市公安局依法打擊處理2名「非訪」人員,將涉嫌尋釁滋事的段某、宋某啟依法行政拘留。

段某,男,乳山市城區街道辦事處某村人,自2019年4月以來,段某多次到濟南、北京越級走訪。被公安機關訓誡後,段某不思悔改,2020年9月9日,再次到北京越級走訪。9月15日,乳山市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給予段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宋某啟,男,乳山市城區街道辦事處某村人,自2018年6月以來,宋某啟多次到濟南、北京越級走訪。被公安機關訓誡後,宋某啟不思悔改,2020年9月2日,再次到北京越級走訪。9月15日,乳山市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給予宋某啟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上述案例中的段某、宋某啟二人,沒有按照國家允許的信訪程序和規定正常上訪,而是肆意擾亂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必將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付出法律的代價!

家有家規,國有國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國家不是不允許上訪反映問題,而是應逐級反映,依法信訪。不遵守國家信訪秩序,採取蓄意的、過激的、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方式,集體訪、鬧訪、纏訪、越級訪。這些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讓社會更有秩序,讓法制、公平、公正的陽光普照神州大地。對於歷史遺留問題,也必須依法解決,按章辦事。對違反國法和規章制度的不合理訴求,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給予解決辦理。當前,非法信訪主要突出表現為以下形式:

越級訪

一人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多個信訪接待場所走訪,不按《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不聽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對此,公安機關將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擾亂單位秩序或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的,將被行政拘留,嚴重者將被刑事拘留。

重複訪

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的。對此,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滋事訪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公安機關將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並以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纏鬧訪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者。對此,公安機關將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處罰。

煽動訪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對幕後操縱都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訪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妨礙交通秩序訪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予以治安處罰。

非法攜帶危險品訪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將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自殘訪

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將以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傷害他人訪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明知患有愛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陷害他人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輕者拘留幾日,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敲詐勒索訪

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示威訪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輕者行政拘留,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宣洩訪

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輕者治安拘留,重者觸犯刑律,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家重點地區丟醜訪

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重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製造惡劣影響訪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重者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執行公務訪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將從重處罰。

發布不實信息訪

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輕者追究行政責任,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上訪,觸犯法律,除失去人身自由之外,還會對自己的未來和家人產生重要影響。

每個人的違法犯罪個人信息將被永久記錄,將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參與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刑法》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原題為《乳山市公安局依法打擊處理兩名「非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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