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寶寶知道 呵護小寶貝的愛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做為一名孕婦,在工作日內進行產檢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這是孕婦應當享有的產檢假,具體為懷孕前七個月每月一天帶薪產檢時間,第八個月兩天,第九個月四天,根據公司不同的規定可能略有差別。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不同情況的女職工,休產假的情況也不同。
順產單胎:98天(產前15天+產後83天)
難產(剖宮產、吸引產、鉗產、臀位產等):98天+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98天+15天
根據國家的規定,正常的基礎產假為98天,但是由於各地的政策不同,給予產婦的獎勵性假期也是有所不同的,所以一般生產的假期也是在128天-158天不等。
對於產假期間的工資,媽媽不要覺得自己休假在家沒有資格拿工資,這本身就是孕產期女性的權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已繳納過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首先媽媽們要明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對其予以辭退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也表示,即使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或企業發生重大變化時,也不得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態度強硬,堅決勸退,小編建議媽媽們照常上班,直到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辭退(勸退)通知書,再準備好個人生產等一系列材料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併要求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還有許多處在孕期的媽媽也會遭遇到換崗、調崗、延長工作時間等待遇,如果沒有經過本人的同意,那麼這些情況也是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媽媽們可以明確回復用人單位不接受換崗、調崗等安排!如用人單位強迫孕媽們加班等,媽媽們一定要搜集加班或換崗的證據,以備最後申請勞動仲裁!
註:各個單位休假情況不同,具體休假時間請諮詢單位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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