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同居合法

2021-02-28 環行星球

文/蘿拉申

圖文:審稿-孫綠、製作-文琪&美狄亞

音頻:講述者-蘿拉申、製作-美狄亞

封面圖:©Call Me by Your Name

隨著社會進步,人們對陪伴和家庭的理解發生了變化,家庭組合模式變豐富,尤其是文化與信仰多元的移民社會。這方面,北美楓葉國——加拿大走在了前列,不過,追求自由所導致的傳統崩塌、價值衝突和新的人權爭議,也隨之而來。

遵守制度和規則是文明社會的基礎,人們彬彬有禮、秩序井然,抓人眼球的爆炸新聞好像離現實很遠。可人性深處總有隱秘的角落,特別是當一個人選擇出走和移民的時候。

移民局與邊境,是見證人間悲喜的地方

圖:2020 Images / Alamy Stock Photo

窗外車水馬龍,桌上的案卷卻講述著普通人隱秘的角落,打開一個案卷,就是打開一個陌生人的人生。

為家庭團聚、為婚姻美滿、為投資發財、為下一代教育,移民們對新世界滿懷希望,但欲望總是千篇一律,無外乎財產、房子、成功、婚姻、教育,人類生存定律竟這般重複乏味,仿佛一個不斷輪迴的牢籠。

可是,在千篇一律的欲望中,我還是看到一些「不同」。

一位七零後中國南方男子,四十多歲,申請家庭團聚類移民。這類申請人以女性居多,中國的中年男性們往往扮演投資人、工作籤證持有者、科研工作者等身份,作為主擔保人帶領全家移民。

在這位男子的案子中,擔保人是位七十多歲的白人男性,雙方關係是普通法伴侶(Common Law Partner)。這是一對同性戀伴侶,是一位中國中年男性和一位白人老年男性的家庭團聚,雙方是同性戀配偶關係,也就是普通法伴侶。

儘管沒註冊結婚,但普通法伴侶是被加拿大法律承認的。為了與大洋彼岸的伴侶團聚,這位中國男子選擇了出走。

又有一次,遇到一個年輕的中國女孩A,正是畢業工作的年紀,一般申請工作類經濟移民或與父母團聚的家庭移民,但A的擔保人是另一個同齡中國女孩B,二人沒有血緣或僱傭關係。

A在自我陳述中講了她的故事:在家人的資助下她來加拿大留學並認識了B,並發現了自己的真實性取向,與B相愛。同性戀在中國不被承認,遭到極大社會壓力,她的家人堅決反對她們交往,斷絕了給她的經濟支持,不再供她留學。為了與愛人相聚,她選擇移民,B是加拿大公民,可以為她擔保。

她的移民的理由是:為了個人幸福和自由、為了與愛人註冊成普通法伴侶,也因為在原生國家受到社會歧視,已無法再繼續待下去,所以選擇出走。這個移民申請她是背著家人的,她家人對此一無所知。她最終通過了移民局批准,以同性伴侶身份移居加拿大。

一紙法律文書承載了一個人的掙扎奔波,囊括了一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轉折。一個人的出走,牽動了背後的一個家庭和社會,一個元素的運動,引起了一連串物質的化學變化。不過,在我們這個古老東方社會看來仍然禁忌的東西,在大洋彼岸卻見怪不怪了。

加拿大對性關係的開放態度,不只是國內,也延展到移民。不僅異性戀,就算同性戀團聚,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同居關係,在移民法中就與合法婚姻關係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普通法伴侶」。

什麼是普通法伴侶(Common Law Partner)呢?

就是雙方年齡均在18歲以上,性別不限,無論異性、同性、雙性、跨性別者,雙方沒有婚姻關係,已連續同居12個月以上且中間沒有長期分開過的伴侶。

普通法伴侶雖沒有婚姻註冊,但還是被視為合法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伴侶雙方籤訂《普通法伴侶協議》,約定財產關係和權利義務。與註冊婚姻不同的是,普通法伴侶只要任一方選擇結束關係,法律上就視為伴侶關係終止,而註冊婚姻終止則需要以辦理離婚手續、法院宣判、死亡等條件為準,僅一方單方面選擇結束是不能認定終止的。

《普通法伴侶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相當於合同,與婚前協議略同。

通過合同,讓同居關係獲得相當於婚姻的法律保護。

只要同居一年即可獲得法律地位,這似乎很容易,是不是只要自稱存在同居一年的關係,就可以成為普通法伴侶呢?

當然沒那麼簡單,關鍵在於舉證

當事人要舉證證明二人是同居伴侶,證據包括共有房產、合租房租約、證明共同負擔生活開支的煤氣、水電、電話等費用的票據,或者能證明兩人共用同一地址的駕照、保險單等資料。此外,還需證明一年同居期是連續的,除短期出差、探親外,中間沒有長期斷開。

同居關係也可以移民,與婚姻、家庭類團聚是同類型。擔保人只要年滿18歲,是公民、原住民或居住在加拿大領土上的永久居民即可。僅看這些條件你或許覺得移民也過於簡單容易了,只要和一個當地成年人同居,無論性別,就能以「愛和陪伴」的名義移居,多麼美好的自由人權童話啊。

這只是表面的一層糖衣罷了,很容易讓人相信一個國家構建的美好童話,可是甜蜜的糖果,其實早已標好了價格。

同居伴侶能否移民,根本還看經濟實力,也就是,是否付得起移民合法化的價錢。關鍵是擔保人的經濟實力,只有經濟實力達到要求,才能獲得與同居伴侶團聚的資格。

這種法律設計,從法理上是合理的,讓移民的衝擊力最大程度減少對社會穩定性的威脅,但從公平正義角度看,又造成另一個事實:窮人喪失了與異國伴侶團聚的機會,連獲得陪伴的資格都沒有。

同居關係擔保人需要通過一個經濟能力評估,提供材料證明不僅能養活自己,還養得起伴侶。擔保為期三年,這期間擔保人要負擔伴侶的基本生活開銷,包括吃穿住行,還有牙醫、眼科等不涵蓋在公共醫保內的看病費,保證伴侶不佔用任何政府開支,不跟政府要錢。

倘若使用了政府資助,擔保人必須向政府歸還這些政府墊付的費用,否則就喪失擔保資格,伴侶也受影響。當伴侶取得國籍、或二人分手、移居外省、擔保人出現經濟困難後,擔保就結束了。

也就是說,一個擔保人要能保證另一半在毫無收入的情況下的三年全部開銷,單方面提供經濟支持,不給政府添加任何負擔,不花政府一分錢。

儘管同居關係也能移民,可以獲得法律保護,仍然是針對有錢人的優待罷了,實際是弱小個體與強大國家的博弈中,一場國家經濟利益的勝利而已。

所謂同居情侶移民,

只是允許中產和富人移民罷了。

圖:Kaspars Grinvalds  / Shutterstock

未婚同居、同性伴侶在楓葉國很常見,一間公司就是一個小小的切面。一位同事常常提到老公,其實只是同居關係,沒辦理婚姻登記,但無論在自己還是外人看來,他們都是夫妻,與已婚者沒有不同。在社交場合,大大方方介紹這是老公或老婆,都沒什麼問題。

一對夫妻檔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有對可愛的雙胞胎兒子和一個女兒,一家人其樂融融,常以「模範家庭」身份露面,還被當地家庭雜誌報導過。

不過前兩年這對夫妻分手了,本來以為是個普通的離婚,但當事人說:「我們沒有離婚,因為我們從來就沒結過婚。」兩人在一起十幾年了,對外宣稱夫妻檔,分手時才公布原來他們只是同居關係,從未領過結婚證,同居期間生育了3個孩子。

但同居關係也受法律保護,分手導致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兩人還是訴到了法院,最後判給經濟能力更好的一方,另一方很快就與新戀人開始了又一段同居關係。

也有公司老闆常帶伴侶來辦公室,在家庭日、新年慶祝等場合與伴侶和家人共同出席。本來人們以為那是老闆的一位好哥們,但老闆說是他的伴侶。兩人是同性同居關係,有兩個孩子,不知是通過人工授精還是代孕,總之兩個孩子分別來自他們二人一方的基因。

加拿大整體還是強調傳統價值觀的,特別是政府機構,公務員很注重自己的婚姻家庭情況,家庭美滿能為政客贏得好感度,但其他形式的伴侶關係也與傳統家庭並行不悖。

加拿大是全球第四個在全國範圍內允許同性戀結婚的國家,2005年通過《民事婚姻法案》從聯邦層面將同性婚姻合法化,鄰居美國到2015年才由最高法院許可同性婚姻在全國所有州合法,比加拿大晚了10年。

自由黨上臺後,政府對LGBT(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群體人權的重視更加顯著,每年舉辦LGBT大遊行,也叫驕傲遊行,總理親自上陣,街頭掛起彩虹旗,就連政府駐外機構也掛出彩虹旗,作為國家價值觀輸出海外。

多倫多驕傲大遊行,總理特魯多親自帶頭。

加拿大驕傲遊行是全球最大的同性戀驕傲遊行活動。

圖:studiolaska / Shutterstock

這種價值觀雖然得到人權組織的稱讚,卻引來另一部分民眾的反感,例如許多家長認為這種過於推崇LGBT人權的宣傳,對兒童有誤導性。

當反歧視的宣傳過了頭,就是變相倡導和鼓勵。

例如在一些省份,有關LGBT人權的內容已經出現在中小學課堂教學裡,家長認為這無疑是對孩子的洗腦,是政治正確宣傳,對沒有獨立判斷力的兒童和青少年是有害的。對部分人來說,這是人權,對另一部分不支持的人來說,這是侵權。

在幼兒園舉辦

跨性別者異裝、兒童穿彩虹裝等互動遊戲,

被批評為「當代法西斯」。

圖:capforcanada.com

還有人批評認為,這不過是國家強制實施的「白左」意識形態。當一個政黨通過選舉來謀取部分民眾支持從而掌握權力後,就獲得了向全國輸出其意識形態的合法性,無論選民選擇與否,都要被動接受它的價值觀輸出。2019年調查機構Research Co.poll 統計,儘管加拿大社會的性觀念非常開放,仍然有25%的民眾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媒體控訴教師對學生的LGBT洗腦宣傳。

圖:lifesitenews.com

也許,從來就不存在絕對的自由和權利吧,自由是以不自由為代價的,部分人的權利是以對部分人的侵權為代價的。究竟什麼是幸福?人類一直在探索,步履不停。

大家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麼?對此又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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