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重點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育教學權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學術研究權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評定學習權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報酬待遇權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與管理權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進修培訓權
(記憶口訣:教-學-評-錢-參-培)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這一點很容易與教師權利裡的「進修培訓權」混一起,讓選擇誰是權利、誰是義務)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非師範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籤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練一練】
單選題
1.下列選項中不屬於教師享有的權利的是( )。
A.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B.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C.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D.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團體中充分發表意見
2.教師應當履行關心、愛護( )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
A.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B.全體學生
C.學習有困難的學生
D.殘障學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自( )起施行。
A.1994年1月1日 B.1994年9月10日
C.1993年11月1日 D.1995年1月1日
4.中小學教師資格由 認定。
5.教師的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 的依據。
6.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 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參考答案】
1.B
2.B
3.A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5.實施獎懲
6.不低於或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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