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趙志方做客南陽新聞廣播《宛城區檢察之聲》欄目,向聽眾朋友介紹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
主持人:很高興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趙志方同志再次做客我們的華山幫幫幫欄目。趙檢,來和觀眾朋友們打個招呼吧!
趙志方:聽眾朋友們大家好!很高興來到直播間。
主持人:不知道趙檢這次做客我們欄目為大家帶來什麼有趣的法律知識呢?
趙志方:很多人問過我這麼一個問題:某某被抓了,多久能出結果?我告訴他們正常情況下大概七八個月,多的可能一年多,最長的可能三四年判決還沒生效,他們都會很吃驚,覺得怎麼會那麼長時間。但大家聽聽下面講的就知道是怎麼回事了。
今天呢,我就為大家介紹下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讓大家對刑事訴訟過程有所了解。這裡只分析最普通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不再分析刑事自訴、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問題。
主持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呢?
趙志方:主要區別在於刑事訴訟會與公檢法三家打交道,不僅會處分財產權,還可能會處分自由權甚至生命權,如果犯了極其嚴重的罪,可能命就沒了。
主持人:剛趙檢你說,刑事訴訟會與公檢法三家打交道,他們怎麼打交道的呢?
趙志方:刑事案件分為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負責。三家互相獨立行使職權,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主持人:首先,我們來到第一個環節:抓「壞人」,也就是立案和偵查。經常聽到治安管理處罰,那麼什麼時候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處罰,什麼時候進行刑事立案呢?
趙志方:舉個例子:林某因與工友袁某發生口角,回家後將此事告知了丈夫許某,並要丈夫教訓袁某為自己出氣。次日晚,許某攔下晚歸的袁某,對袁某拳打腳踢。經醫療診斷,袁某身上有一處輕微傷。
本案中,因為達不到故意傷害的立案標準,因此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許某進行處罰。
主持人:如果袁某傷情,達到輕傷以上,那是不是需要進行立案?
趙志方:是的。通過這個案例,大家可以看出治安管理處罰與刑事案件的區別。簡單的來說,治安處罰是指輕微違法,對不構成犯罪的人進行的處罰。違法不一定犯罪,犯罪是指違反刑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舉例:罵人與氣死人、罵人與侮辱的區別。
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案件由檢察機關偵查,這裡我們只講公安偵查的問題。
接下來聽這個例子:2020年7月6日20時許,被告人高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某縣鄉道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某村路段時,與同方向行人李某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高某駕車逃逸。經司法鑑定中心: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高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本案中,高某的行為觸犯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發現高某的犯罪行為時應當立案偵查,若本案中高某駕車逃逸,接到群眾報案時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之後可以傳喚嫌疑人高某錄口供,調取附近監控、對李某屍體進行鑑定等方式調查案件。之後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高某進行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會將人送進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主持人:我聽說過刑事案件「黃金37天」這個概念,請問趙檢能給我們解釋一下嗎?
趙志方: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期為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有七天的時間審查決定。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准逮捕期七天,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
這個時候案件並不是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申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之所以我們說這是「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時候相比於刑事拘留會更加審慎,這段時間必須要查明基本案情和嫌疑人,以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何種措施,很多情節都可能成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如果本案中,高某犯罪證據不充分,達不到逮捕條件,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無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話,不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羈押,後期不起訴或者最終法院判處緩刑的機率也會更大一些。
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在高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如果定罪證據或量刑情節不確實、不充分,那麼公安機關就需要繼續調取新的證據,使該案達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標準。
兩個月期滿之後可以申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延長一個月,期滿之後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省級人民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期滿之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請省級人民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
主持人:所以不考慮特殊情況的話,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偵查階段時長可以達到:30天+7天+兩個月+一個月+兩個月+兩個月。
趙志方:對,正常情況下37天+兩個月比較多。
接下來,再聽這個案例: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歲,農民,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拘留後公安機關發現其患有嚴重肺結核,經醫院檢查屬實,需要隔離。公安機關遂做出取保候審決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證人。江某向公安機關提出由其弟做保證人。公安機關調查發現,江某之弟有一定資財,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處較多,行蹤極不穩定,因此沒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證人。問題來了:
第一個問題:大家覺得,本案中可否對江某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第二個問題:公安機關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證人的做法是否正確?
第三個問題:若江某無法提供別的保證人,公安機關還可以採取什麼處理方式?
主持人:我認為公安機關可以對江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趙志方:正確。《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本案中,江某患有嚴重的肺結核,理應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證人是正確的。《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無固定的住處,不符合第(二)(四)項規定,公安機關不同意其做保證人的做法是正確的。
江某若無法提供別的保證人,可通過交納保證金,而被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我國的取保候審分人保和物保(財產保)兩種,若江某無法提供保證人,可選擇財產保,交納保證金。但如江某既無法提供保證人,又無法提供保證金。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據此,公安機關可以對江某監視居住。
主持人:古人遇到冤案會擊鼓鳴冤、攔駕喊冤和上書伸冤,現在,呼格案、趙作海案、於英生案……一系列因偵查期間刑訊逼供造成的冤案,讓大家痛心不已,那我們今天有什麼方式能夠避免冤假錯案呢?
趙志方:偵查監督作為刑事檢察第一關,在防範冤假錯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偵查監督包括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三項職能;是被害人或嫌疑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或立案不服,認為強制措施不當時的反映和救濟渠道。立案監督,是糾正冤假錯案的有力舉措。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比如:被害人王某因不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決定,到檢察院申訴稱,其錢款被騙但公安機關不立案。檢察院經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採用修改租賃底卡、謊稱其有房出售的手段,騙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幣20萬元。王某發現被騙後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偵查人員調查時,李某提供了一張收取李某返還20萬元購房款的「收條」,經鑑定,「收條」籤名真偽難辨。據此,公安機關作出了不立案決定。檢察機關審查中,抓住李某陳述中露出的破綻和疑點不放,通過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調取其他證據證明了李某明確涉嫌犯罪,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最終,李某因涉嫌詐騙罪被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訴。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立案後直至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前,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採取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比如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漏捕漏訴、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偵查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批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有權進行追捕追訴。
主持人:回顧昨天,立足今天,展望明天,偵查監督工作正處發展機遇期。風好正是揚帆時。
接下來進入第二個環節,是不是「壞人」——審查起訴階段。那麼趙檢,審查起訴的期限有多長呢?
趙志方:審查起訴是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可能會是:審查一個月+審查延長15天+退查一個月+審查一個月+審查延長15天+退查一個月+審查一個月+審查延長15天。如果案件複雜,證據不充分或對案件證據定性處理認識分歧較大的話,光審查起訴階段就可能拖到半年左右。
案例:2018年11月,被告人張三通過電話、微信聯繫,從李四(另案處理)處以5.5萬元購得「激素料」6袋(每袋50斤),後張三將上述「激素料」用於餵養自己在養牛場的103頭黃牛、水牛。2019年11月28日,某局工作人員對「瘦肉精」專項監督監測工作中對張三養牛場隨機抽查8頭牛的尿樣,現場檢測克倫特羅殘留均呈現陽性,同日該局對養牛場的103頭牛(每頭約500公斤)以常溫就地保存方式預以先行登記保存,後畜牧產品質量檢測站對其中4份尿樣檢驗,克倫特羅含量分別為0.538ng/ml,0.235ng/ml,0.539ng/ml,0.796ng/ml.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張三到該市某公安分局投案,該分局民警在張三處扣押「激素料」60斤,經鑑定克倫特羅含量為1099mg/kg。
在審查起訴中,檢察機關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這個案件當時是由公安機關直訴過來的,2019年12月4日,張三被該分局執行取保候審,當時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未批准逮捕張三,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因素:一是張三是主動投案,無社會危險性;二是當時有些案件事實還沒有查清,不能輕易下結論;三是如果張三被批准逮捕了,則牛場的牛就沒人照顧了。後來覺得這個案件有些地方不是特別清楚,檢察機關於6月3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於8月2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案件重新移送過來之後,檢察機關在2020年9月3日決定批准逮捕張三。這是因為在後來,發現張三涉案數額較大,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考慮到量刑情節,張三不會適用緩刑,因此決定批准逮捕張三了。
主持人:接下來是第三個環節,將「壞人」送上審判席——提起公訴階段。
趙志方:此時,在對本案經過一系列審查認為,被告人張三使用含有克倫特羅的飼料飼養對外銷售的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主持人:提起公訴的時候,需要向法院遞交什麼材料嗎?
趙志方:提起公訴時,公訴機關必須製作起訴書。起訴書必須加蓋人民檢察院的公章並附上有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接下來就將起訴書和其他證據材料移送給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移送。
主持人:接下來第四個階段,將「壞人」繩之以法——刑事審判階段。我看電視上經常演的公訴人和律師唇槍舌戰,你來我往,是不是就是這個階段發生的事情?
趙志方:是的。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包括庭前審查、庭前準備、法庭審判等訴訟環節。這個階段最重要的環節是庭審。刑事案件庭審比其他案件更加嚴肅,流程更加精細,控辯雙方對證據的質證、庭審發問的設計都會更加用心更加精妙,容易擦出火花,更符合大家對庭審的想像。
比如當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訊問違規時,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反對意見。準備充分的法庭辯論就更加激烈了,公訴人首先對案件的定罪、事實、證據、量刑等問題發表公訴意見,然後辯護人有針對性地發表辯護意見。一輪結束之後,審判長可能會總結爭議焦點,讓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二輪辯論,二輪辯護一般是即興組織語言,往往更加考較雙方的理論和實務功底。庭審結束之後,合議庭會對案件進行合議並擇期宣判,到宣判之後,一審程序才告一段落。
審判階段一審公訴案件兩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不考慮變更管轄等特殊情況,一審公訴案件正常情況下最長半年。
一審判決之後,十日之內可以上訴,如果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如果不上訴,到期之後判決生效,交付執行。
主持人:刑事訴訟基本流程說起來簡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比較複雜的,希望大家聽了這期節目後,對刑事訴訟流程有個基本的了解,非常感謝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趙志方同志為我們帶來精彩的法律知識,下期我們將對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進行探討,願大家提高法律意識,遵紀守法,不要以身試法,同時多向親朋好友宣傳法律知識,共建平安宛城!
(南陽新聞廣播)